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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与公司诉讼》案例分析求好心人帮忙解决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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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BCDE拟共同投资一家生产性的高科技企业,他们在设立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A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00万,B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作价200万,C以其对外持股出资,作价300万,D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400万,E以现金500万出资。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F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F签订了价值300万元的高科技试验仪器买卖合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F向发起人A按时按质交货。 公司债权人F基于供货合同向“公司”请求货款之际,发现A出资的专利被驳回、B持有债权未实现、C履约、D的出资高估(D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仅为32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所学公司法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有哪些特性?在当代社会,使公司的这些特性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是什么? 2、材料中五位发起人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有哪些制度创新? 3、若本案中的公司未能成立,F应当向谁请求支付300万元货款?为什么? 4、若本案中的公司已成立,请问: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具体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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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7-10-23 14:5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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