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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执法犯法 、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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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执法犯法 、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堪称是中国“最牛”的规划局 土地、建筑证件齐全,却被认定违法建筑,还要强制拆除!一场发生在新乡市规划局的法律闹剧 新乡市要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我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我的土地和房屋是1998年征用了原新乡市郊区平原乡刘庄营村3.88亩地,于98年10月15日在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建筑面积为2087平方米,搞了一个个体工业机械加工厂,2001年5月21日在新乡市城市土地管理二所用原来的《土地证》更换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了40年的有偿使用费用及其它费用。 我的土地、建筑等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却滥用法律,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修文,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行政裁决书、处罚决定书),未和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我的房屋上张贴了新规违拆(2009)第13号限期拆除公告,说我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要在七日内强制拆除!市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并表态说将随时随地不定时间对我的合法建筑给予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的房屋早在1998年前就建成,事隔二十年多,规划局却用新颁的城乡规划法为执法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我的房屋是在新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所以,新乡市规划局的执法依据错误,是滥用法律、执法犯法!!是行政乱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新乡市规划局在明明知道我的房屋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却仍然继续套用该法来处理我的房屋,作为政府的职能执法部门,不知道是玩弄法律还是故意误导媒体和公众!实在是令人费解! 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将我的冤情诉诸于互联网,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予以支持,希望各级党政领导人能给予关注。因为我明白,互联网可以刺破腐败的魔掌,套用安徽省纪委书记的一句话就是:“互联网离党中央最近,离中南海最近”。我相信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新乡市的党委政府会在公正、合法的原则下,给我的合法建筑予以合理的赔偿,会秉公处理此事,给我主持公道!我更相信我们的党是公正的,我们的政府是无私的,中国还是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一定会为民做主的。 详细情况请打开下面的链接: http://bbs.dahe.cn/bbs/viewthread.php?tid=1469773&extra=&page=1 新乡市民:刘晓敏 联系电话:0373-303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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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1-13 18: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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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用新颁的城乡规划法为执法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你的房屋是在新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所以,规划局的执法依据错误,是执法犯法!! 去相关部门投诉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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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11-13 18:3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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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等待、我在等待、我们大家一起等待, 等待司法公正、等待正义得以伸张! 规划局长请按法规办事,小心引起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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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11-13 18:3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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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9-11-13 18:3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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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09-11-13 18: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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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9-11-14 1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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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9-11-14 1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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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 ay006 发表于:09-11-15 10:01 [125.42.50.1] [只看该作者] 第12楼 新乡市官方怎么也不回应?罔顾民意,公开护黑!!!!!! 这样严重的违法案难道还不能引起纪检、检察部门重视和查处吗????? 新乡市的广大干部群众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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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9-11-15 1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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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钱权交易、严查背后腐败!应该彻底查一查!为政绩还是个人利益?为何就不顾大家的利益呢?难道拿党和人民给他的权利来炫耀吗?气愤!失民心者失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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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09-11-15 10:0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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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拆迁 拆迁牵扯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只为政绩到头来却让上级挥泪斩马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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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9-11-15 10: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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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注!支持同行的正义行为!期盼正义媒体舆论监督! 文字 文字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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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09-11-15 10:0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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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乡市规划局和国土局答复人民网网民留言的质 疑 新乡市要在市党政综合办公楼北面,由伟业公司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需要征用我的土地和房屋拆迁。我的土地、建筑等证件齐全,但是,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却滥用法律,在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张帖强制拆除公告,说我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 由于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协商已经不能改变其作出的错误行为,为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于2009年8月1和2日给人民网反映情况,本想通过媒体的宣传和关注让领导明白事情的真相,以求妥善解决我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但新乡市规划局和国土局却还是故意混淆事实、滥用法律,来忽悠广大群众! 下面是我给人民网的反映: 我在新乡市委、市政府南边有3亩地,有土地证和建筑许可证,新乡市土地局和规划局却把我的建筑房当作违法建筑,下发了强制拆迁通知书,于近日要强行拆迁。我们也想配合市里的拆迁,但是,总要给我一个说法吧?请给我们主持公道! 新乡市国土局和规划局于10月12日、15日在人民网的答复: 网友地块上的建筑属违法建筑。一是根据原《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和现行《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其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局审批。二是经对其提供的《建筑许可证》(未见原件)进行查证,认定其为假证。,理由如下:1、网友的土地使用证为工业用地,不是宅基地,而该许可证是按“新宅基”土地性质批建,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2、网友本人不是刘庄营村民,土地为交警支队转让国有土地,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宅基建筑许可证。3、2009年2月19日牧野区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网友所持郊区建设局(郊)建字第789号建筑许可证没有存档资料,且网友也未能提供任何办证费用票据。4、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越权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通知》规定,该建筑许可证是在该文发布并实施三个月后取得的。5、网友是2001年5月21日取得土地手续,而“建筑许可证”却是在1998年10月15日办理,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为落实新乡市城市规划,2004年,市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土地资产进行整合。该区域土地面积600多亩,拆迁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居民住户及个体商户近两百家。按照市政府要求,由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红旗区共同组成“大三角拆迁指挥部”,根据市建委发布的新建拆管字【2004】042号公告,对该区域实施拆迁。“大三角拆迁指挥部”自2004年起开始对该户实施动迁,网友拒不配合。指挥部多次做其工作,但一直未能见效。截至2006年,该区域内除网友一户以外,其它建筑物已全部拆迁完毕。 2008年以来,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次与网友家人联系,但其家人以其在**(经公安局外事科核实不属实)为由不予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09年5月12日在《新乡日报》上发布公告,限其户于2009年6月15日前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说明情况。6月12日,其女儿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其应拆迁房屋提出诸多无理要求,仍拒不配合。 市规划局已于2009年7月29日发布了限期拆除公告,要求该户于7日内自行拆除。但该户见公告后只是象征性地打掉了几扇窗户,截至目前仍没有实施实质性拆除。市政府已责成市规划局予以强制拆除,土地补偿按照划拨工业用地依法评估后进行补偿。 下面是我对新乡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在人民网上答复的质疑: 新乡市国土局和规划局认定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的理由有两条: 一是国土局和规划局称:根据原《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和现行《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其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局审批。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我的房屋早在1998年前就建成,事隔二十年多,规划局却用新颁的城乡规划法为执法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我的房屋是在新法施行以前建成的。所以,新乡市规划局的执法依据错误,是滥用法律、执法犯法!!是行政乱作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是故意误导媒体和省委、市委领导! 二是国土局和规划局称:经对其提供的《建筑许可证》(未见原件)进行查证,认定其为假证。理由有5点(略) 规划局认定我的《建筑许可证》是假证的五点理由是非常牵强的根本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 1、我的《建筑许可证》是在1998年使用原来的老《土地证》来办理的,老《土地证》的使用性质,可以到新乡市土地局二所查找我在2001年5月21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老《土地证》土地使用性质和相关证明档案。按“新宅基”土地性质批建,这是当时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给我审批办理的。按什么性质批建、能不能办理是职能部门的事情,我只是按建筑面积拿钱给我办理《建筑许可证》就行了。同样,按什么性质审批、按什么程序审批,也可以查找我原来在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原始证明资料。我的《建筑许可证》原件在网上已经上传,随时可以查看,规划局也没有要求看原件,若需要将随时提供。 2、新乡市规划局称我的《建筑许可证》没有存档资料和办证费用票据。保存档案资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法律规定职能部门有举证的义务,新乡市牧野区建设局(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什么没有保存好我的《建筑许可证》存档资料?我的《建筑许可证》档案资料弄哪里去了?退一步讲,你新乡市牧野区建设局是否保存有1998年10份一个月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所有存档资料?你牧野区建设局没有保存好我的《建筑许可证》存档资料应该追究你职能部门的责任,我只要保存好《建筑许可证》的原件就可以了,为什么让我承担应该由你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 3暂且不说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越权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和实施范围(没有见到该文件),既然市政府下发了通知,可是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却为什么还在通知下发3个月后审批《建筑许可证》呢?老百姓根本就看不到这样的通知,我们只是交钱办证就行了,办理不办理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应该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另据调查原新乡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在2001年还在办理《建筑许可证》,这又作何解释?(有证明) 4、规划局称我的《建筑许可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办理的,不知道是规划局在故意颠倒是非还是误导公众媒体和领导!我在2009年7月的反映材料里已经明确指出:我现在的《土地使用证》是在2001年5月21日在新乡市土地局二所用我原来的老《土地证》换发的,《建筑许可证》是在1998年用原来老的《土地证》办理的,是我违背法律还是规划局故意在混淆是非、忽悠媒体和领导! 关于规划局和国土局称我房屋拆迁时提出诸多无理要求,拒不配合的事实情况是: 2009年7月20日前还是合法建筑还在协商拆迁赔偿事宜,为什么在2009年7月20日后我的房屋却成了违法建筑要强制拆除?是政府职能部门处理问题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故意在混淆是非、忽悠媒体和领导?还是我不配合政府拆迁、故意刁难? 2004年新乡市搞城市建设,让我拆迁,把我的水、电给停了,造成了我个体企业停产,直接损失上百万元,虽然自己有很大的损失,但我还是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决策,积极配合拆迁,当时由红旗区城建局和土地局成立个“大三角拆迁指挥部”,他们拆了我5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没有赔偿我一分钱,也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后来由土地局人员孙冬与我联系,并提出向我索要2万元的好处费,我当时答应他等我的拆迁补偿款领到后再给你,但他等不及,拆迁补偿的事情等于没有说好。后我再次去找“大三角拆迁指挥部”要钱时,人也没了,设在双峰宾馆的“大三角拆迁指挥部”已解散了,相隔数年没人再找我谈我房屋拆迁的事情。 2009年5月12日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新乡晚报》发布公告,让我于5月 20前到土地储备中心协商房屋拆迁事宜,由于我当时在外地便委托我女儿前去协商。当时,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说协商你房屋拆迁的事情,但是,只是谈房屋拆迁,就是不提拆迁补偿款的事情,所以协商也就此中断。 在和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拆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又走马上任主动通知我协商我房屋拆迁的事情!2009年7月20日,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法制室科长王秀文叫我女儿拿有关土地及房屋手续来该局,协商房屋拆迁的事,我女儿问拆房啥条件,他说限你五天之内把房拆完,我再向上级按64号文给你赔偿。为了配合市里城市建设,况且城乡规划局又是政府的执法部门,便自己拆迁,但却始终不见规划局给一分钱的赔偿款,我便停止了自己拆迁。2009年7月30日上午11时,市规划局在未和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我的房屋上张贴了新规违拆(2009)第13号限期拆除公告,并认定我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要在七日内强制拆除!市规划局的副局长汪晓并表态说将随时随地不定时间对我的合法建筑给予强制拆除。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说话自相矛盾、出尔反尔,在协商拆迁不成的情况下,我的合法建筑却成了违法建筑!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就张贴公告,认定我房屋是违法建筑,这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是执法犯法!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行这种行政乱作为、故意混淆事实、滥用法律、出尔反尔、执法犯法的做法实在有损新乡形象! 我求助于新闻媒体和网络,是想让大家知道事情的经过和真相!让大家知道我是一个知法、守法、积极配合新乡城市建设的合法公民,不是一个阻挠城市建设不法分子!在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也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而是求助于新闻媒体、网络和法律界人士,及时制止新乡市规划局这种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在公正、合法的原则下,给我的合法建筑予以合理的赔偿。我相信新乡市的领导和广大网友会了解事情真相,秉公处理此事,给我主持公道的! 文字 文字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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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9-11-19 17:4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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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要带着感情、带着负责任的态度,运用网络倾听最基层的声音,掌握最真实的情况,从而为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必须学会与网络打交道,对待网络事件,要将快速反应作为第一要求,第一时间捕捉信息,第一时间站出来说话,既要上网看又要上网说,既不能失语又不能妄语,既需要快速又需要准确。要将解决问题作为最终目的,对网络信息加强分析研究,分清真伪,给网民一个负责任的答复,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不断提高“网络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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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9-11-19 17: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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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啊,别让这样的贴子沉下去。一直顶到中纪委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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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09-11-19 17:5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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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心寒!难道这就是新乡市的和谐! 再次关注!支持同行的正义行为!期盼正义法律人士和媒体舆论监督! 他不给个说法,就给他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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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09-11-19 17: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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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注!支持同行的正义行为!期盼正义媒体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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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09-11-19 17:5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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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09-11-26 16: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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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09-11-27 17: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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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2009-11-27 17: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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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缜密的官商勾结,也必然会有破绽,更何况官商勾结背后严重违纪违法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天怒人怨,迟早都会水落石出,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只要有一点突破,他们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防线就会全面崩溃,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可耻下场。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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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09-11-27 17:3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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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从后台走到前台成为非法拆迁的主角,说穿了是拆迁有巨大的利益可图。 非法拆迁的本质是利益之争,核心是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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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09-12-1 14: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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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如果真是为了纯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征收,但必须明确:对纯公益性的土地开发必须保证物主的利益,政府只能贴钱绝不能赚钱。至于商业开发,则应由开发商直接和物主商谈,政府不该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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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09-12-1 14: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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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违法建筑。建好时怎不去拆???也就是你规划局认定他是合法了.现在说是他违法建筑,不是自已打自已的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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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09-12-1 14: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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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时候曾经天真的以为真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长大了终于明白了原来本故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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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09-12-1 14: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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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土地上,办过建筑许可证才盖的房子还违法,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吧 难怪外国人说中国人没有人权。原来就是这帮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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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09-12-1 14: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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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一直是合法的建筑,突然因为开发商的开发被莫明奇妙的成了"违法建筑"。商纣王做不到,秦始皇做不到,拿破仑做不到,希特勒做不到,但有人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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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009-12-1 14: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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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能拆,而是要拆得合理,赔偿的合理,如果不协商赔偿而去强拆,和抢有什么区别?和“土匪”有什么差别!! 地方政府违法的例子并不鲜见,问题是中央怎么处理。是不愿处理还是不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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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2009-12-1 14: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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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有这样的局长和法制科长,土匪的语言,黑社会的做法,不知道他们是怎样去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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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2010-2-23 17: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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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 发生在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离奇事情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在对新乡市民刘翠梅的房屋做出错误的处理公告后,由于人民网、大河网、法律工作者、新闻界朋友和广大网友的鼎力相助, 及时制止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错误行为。 规划局副局长汪晓、法制科科长王秀文的官僚作风和作为规划局法制科长竟然违背法律的常规(法不溯及) 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做法,被全国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也成了全国最牛的规划局和法制科长!由此可以想到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如何来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了。 由于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上级领导的批示,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局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 。然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的局长助理、规划监察支队长朱云献和规划监察大队长杨卫平又走马上任, 来调查处理刘翠梅房屋的事情。不知道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是怎么考虑到,既然汪副局长和法制科的王科长已经退出,不再处理该事件,难道朱助理和杨大队长还有比汪副局长和王科长更高的“妙招”“高招”吗? 他们能否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来处理好刘翠梅的房屋问题?广大网民将信将疑!如果朱助理和杨大队长实事求是的调查,公平、公正、合理的来处理此事,广大网民将欢迎,若还和原来一样,那么朱助理和杨大队长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广大网民将拭目以待!!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的离奇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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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2010-3-27 11:1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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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2010-3-27 11:3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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