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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河北省易县人民政府开发商法院恶意变法数百户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无人 敢依法诉讼  浏览:13450 回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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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易县人民政府开发商法院恶意变法
             数百户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无人 敢依法诉讼
     一  诉说2002年易县人民 政府依法强制拆迁和开发商共同作出的《迎宾小区回迁安置协议书》起因是在河北省沧州,市恒志物业有限公司(法人:许红东2001年1 月工商 注册资金200万元)来易县投资《迎宾路蔡家胡同》改建,建设一期工程,以《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的名义,和投资买卖手续方法,自主开发改建政府以各组织部门组建了《易县城区改建指挥部迎宾路改建办公室》由县长直接领导,政府针对《迎宾路蔡家胡同》拆迁等依法法规制定各种拆迁标准和回迁规定,(门店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按最低价,门店回迁按商品房价的价格是自建的4倍回迁)并以法律法规及保定地区《保定市城市房价管理办法》第49条规定回迁时限多层楼房一般不超过18个月的规定。共同商议,起草制定出《迎宾小区回迁安置协议书门店和住宅回迁协议书》一份。其中回迁时限为15个月,门房违约根据住宅违约补偿一样,宾并于2002年3月19号发布公告和发放宣传材料,上门说服或者停止工作回家,签订协议后上班来强制手段。拆迁户按政府对迎宾路蔡家胡同 制定和要求由政府一手包办在不许讲价的情况下,由开发商按政府规定和要求签订了《迎宾小区安置协议书》无人监督由易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在按协议书签订按协议书中15个月后无任何组织给被拆迁人按协议书的保障,政府只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强制拆迁不按法律监管回迁,在2004年7月22号按到易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通知是在开发商的申请下就回迁安置协议书,未能按协议期限回迁的由关事宜进行调解,并约请法院立案庭(赵亮)进行调解,只管叫回迁人回迁,但并不说违约;也不按协议书上所写得给予补偿。因此调节未能达成。在2004年10月开发商恶意,诉讼造成:1  被诉讼人由政府一手包办的回迁安置协议书,被拆8年奔走诉讼6年至今诉讼不清,至今还有未完成的工程,也没看到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被诉讼以合格的房楼执行中。  2 造成当时入住数百户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针对开发商所建楼房等工程的偷工减料,初步估算200多万元,无人敢依法诉讼,上访无结果。
     二    诉说2004年10月开发商恶意诉讼易县人民作出“(2004)易县初字05---38号事判决”。开发商达到未能验收的楼房等和没有按约定给设计的门店依法判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中的第2条、第7条、第44条、第64条、第71条、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应依法秉公办案,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核实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叙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原则。2  恶意回避国家出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条;保定市区制定的《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必须达到市政府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必须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适用,具备《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质量认定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说明书》;<房屋测绘》等相关手续,方可交付使用,拆迁人不得过渡期限和地方法规回迁时限18格月的规定。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28条、第6条、第41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第32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和违反了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9条回迁时限多层楼房一般不超过18个月的规定。规定合同真实,诚实有效地方原则就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认定《回迁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按协议书中第2项保证回迁人从签订日起最长时限不超过15个月后按易县实施办法第56条只对住宅补偿,不对门店补偿也不按协议书中第7条21个月后违约为能超过21个月违约不成立,质量等合格给付楼房款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2005年易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易民出字88号民事判决”其主要内容是减少开发商的违约把回迁安置协议书在无论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成“拆迁协议书违约补偿”1 违反以上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2  恶意回避了国家出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3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条、第60条、第45条、第41条原则合同要真实信用原则就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用提供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和附带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附带条件不生效合同就不生效的原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32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保定市安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置房多层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1条、第107条、第11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回迁安置协议书》真实有效,按照协议书中第4条、第2项保证回迁人签订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后按《易县实施办法》第56条只对住宅补偿不对门店补偿也不违约按协议中第7条第21个月的约定因变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延长到21个月后未能回迁而违约按《回迁安置协议书》给付拆迁部分违约补偿起购买部分不予补偿,其他变更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1条规定自己协商或者诉讼解决。回迁人申请抗诉,检察院认为购买部分应予以补偿允许抗诉,易县人民法院再度审查因双方都没有购买协议书维持了(2005)易 民出字88号民事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所说你对易县人民政府依法包办提供回迁安置协议有什么看法和开发商恶意诉讼以及法院违背法律法规“变法”审判行为有什么看法,请发表自己的意见。     

    1楼 2009-11-28 20: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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