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位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于1999年5月1日成立光华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30日A,B,C,E四位股东讨论,决定将公司的营业期限延长,D股东对此反对。请问如果想让公司继续存在下去需要做些什么?D股东以何种形式表达其反对意见?陈述与此相关制度并加以评述? 延长公司存续期限,必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允许不同意延长公司存续期限的股东退股。 一,如果想让公司继续存在下去需要做些什么? 答:想让公司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修改公司章程,以延长公司的营业期限。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因此,五个股东的任何一个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个赞成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股东的表决权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只要四个股东在临时股东会议上投赞成票,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实现让公司继续存在下去的目的。 二,D股东以何种形式表达其反对意见? 答:D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临时会议上投反对票来表达其反对意见。 由于D股东延长对公司的营业期限持反对态度,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第7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因此,投了反对票的D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陈述与此相关制度并加以评述? 答: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虽然都是三分之二通过,但是前者是全部拥有表决权,后者仅仅是出席会议拥有表决权的股东。 有限公司中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第75条),除了需要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而非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通过决议,还有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该股东的股份,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份公司则无此项规定,体现的是资合性。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呵呵) ##################### 法律依据:公司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428.htm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略)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略)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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