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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请高手指点,在此谢过,高手追加高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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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产金额已经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 (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即年利率为14%。 (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万元,180万元,280万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本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 请分别就上述要点进行分析,说明各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遵照证券法要求, 1、根据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1800万,所以新发计划最高只能是1300万元。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偿还以前债券应该是不允许的。 3、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4、按债券发行1300万元、年利率13%计算,公司每年需支付利息169万元,小于其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符合发行条件。 参考资料:http://ww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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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7-10-23 16:0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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