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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车祸赔偿协议 肇事方被判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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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杨生是被告遂川县某公交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6月16日下午,被告刘杨生驾驶公交客车行驶至遂川县泉江镇洲上村路段时,遇原告刘石柱之女刘星(6岁)从右向左跑过公路,公交车碾压刘星,致刘星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6月20日,公交公司及刘杨生与原告刘石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就此事故由公交公司与刘杨生共同赔偿刘石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其中协议前公交公司已支付丧葬费9200元。协议还约定,上述赔偿款项在协议签字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分三次支付了赔偿款2万元,尚欠9.08万元却以种种理由搪塞,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议。原、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公交公司和刘杨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协议,故原告刘石柱要求被告方履行协议,付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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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2-10 1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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