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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律失尊严 赖掉工资血汗钱 农民工哪里有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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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余农民讨薪遭报复陷害座牢,向中央、省、市求助没人管,湖北省五峰县政府“地方保护”五峰公路段赖掉百余农民工资血汗钱两百万——还我清白,还我工资血汗钱。 控诉人:彭应权,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1组,因讨薪遭报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07年11月30日被五峰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害服刑于2009年10月25日刑满出狱。 控诉人彭应权因被害职务侵占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裁定书》,现提出控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对控诉人彭应权职务侵占一案进行再审; 2、请求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控诉人彭应权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诉讼经过: 控诉人彭应权因为百余农民讨薪遭栽赃报复陷害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07年10月26日被五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该案由五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五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五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彭应权犯职务侵占罪,枉法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彭应权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五峰县领导大肆活动,官官相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控诉人彭应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彭应权与长阳县长通建设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长通公司五峰公司实质上是彭应权私人所有的企业。 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虽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但五峰分公司成立时,长通公司未注入任何资金,成立五峰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彭应权个人在五峰承接工程方便需要,而借用长通公司资质,长通公司每年固定收取彭应权资质使用费20000元,长通公司对五峰分公司人、财、物均不过问,也不对五峰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五峰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均由彭应权个人承担。上述事实,有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传荣(长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07年10月11日及2007年11月10日和2008年3月25日向公安机关所述证言为证。同时,长通公司也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证实五峰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五峰分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彭应权个人承担,已清楚证明了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是一种由彭应权上交资质使用费而形成的挂靠关系。同时,控诉人彭应权的多次供述,也证实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任命彭应权为分公司的经理,时间在分公司成立之前,即2005年9月22日,而五峰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是成立分公司所必须的工商登记资料所需。 2、彭应权与骆晓东之间的关系为针对特定事项,在特定期限形成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 五峰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五峰分公司成立时,股东只有彭应权一人,而彭应权与骆晓东之间签订合伙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是在五峰分公司成立之后,该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期限为两年,经营范围是长将油路和桥蒿油路。骆晓东不是五峰分公司的股东,五峰分公司与骆晓东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与骆晓东之间属个人合伙关系,五峰分公司成立时,只有彭应权一人,五峰分公司实质上是彭应权个人私有企业。因此,控诉人彭应权的身份,不属公司企业人员,其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五峰分公司财产均属彭应权个人所有,不存在职务侵占分公司资产的问题。法院判决认定彭应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五峰分公司资产不成立。 三、就本案证据而言属“事实不清,证明不足”,依法也应宣告控诉人彭应权无罪. 1、两审法院判决认定彭应权利用职务之便重复报销15000元车款,不属实。庭审已查明,这笔车款合计28600元,属鄂E35206 车款部分,本身不属于鄂E34947这台车之列。同时,鄂E34947这台车首付款由彭应权垫付,由于该车发票未到,彭应权只将该车白条收据交出纳李永红作财务登记,彭应权并未实际报帐,也未领取现金。 如果财务人员将15000元计入鄂E34947这台帐报帐之列,出纳李永红是明知的,应属财务人员做帐错误。同样,彭应权也未领取15000元现金。 2、关于报销64896元沥青款。 庭审已查明的事实是荆门威达石化公司沥青款结帐手续均是出纳李永红亲自办理,现无任何证据证明64896元这张发票是由控诉人彭应权经手报销并已实际领取现金。 3、全案关于控诉人彭应权已报帐并已实际领取现金的情况,无证据证明。 彭应权经手报帐,出纳李永红处均有记录,李永红作为出纳也证实确有现金帐,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彭应权经手报帐的证据以及支取现金的证据。彭应权是否领取现金,是否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存在不确定性。现金帐是本案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 4、关于审计报告效力问题 公安机关聘请的宜昌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无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也无司法鉴定资格,该机构也未在宜昌市中级法院备案登记。 同时,该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说明部分已清楚证明:五峰分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帐薄资料,审计范围受到较大限制,按照规定应中止鉴定。仅以部分帐务、凭据及经侦大队说明为依据明显依据不足。同时说明五峰分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处理采用单式记帐法,因此,该审计报告的结论不能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标准,该鉴定结论应为无效。但两审法院却将该审计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属采信证据错误。 5、彭应权经手的有关票据到目前为止尚未全部入帐。彭应权自己为分公司垫资多达40余万元,与分公司未最终办理财务结算。 如:⑴、2007年10月18日,彭应权经手在五峰地税局缴纳的税款25077.24元,未入帐;⑵、刘红军的运费及工资2342元;⑶宜昌市中级法院诉讼案件诉讼费近3万元及五峰民工工资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等⑷、上交长通公司资质使用费35000元等均未入帐。 四、五峰县政府领导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 本案的起因为五峰县公路段拖欠彭应权所在公司即: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工程款导致五峰分公司拖欠农民工资达112万元,农民工到五峰县政府多次上访讨薪。期间五峰分公司就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五峰县政府领导找中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干预本案审理。后五峰县政府领导指示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应权以犯职务侵占罪为由立案侦查,捏造事实,串通隐瞒现金帐和报帐记录,提取伪证栽脏诬告陷害于彭,并对彭应权采取软禁、拘留、逮捕措施,并指示五峰县检、法两家对彭应权枉法定罪量刑。由于彭应权遭关押,致使五峰分公司起诉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彭应权不能出庭应诉,期间霸道胁迫彭应权接受协调后,县政府公路段出尔反尔,不择手段赖掉了百余农民工的两百多万元工资血汗钱,并枉法认定判处彭应权二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系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而形成的错案。 综上所述,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资产实质上属彭应权私人所有,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实质是彭应权为了便于承接工程而借用长通公司的建设资质,上交管理费,形成的一种挂靠关系,长通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管理和投资,五峰分公司股东只有彭应权一人。而骆晓东只是五峰分公司成立之后,在一定时间内(2年),与彭应权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如桥蒿油路工程)而建立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如彭应权和骆晓东之间发生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如前所述,彭应权与五峰分公司、骆晓东之间的财务往来均未最终对帐,也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经初步核对往来,五峰分公司尚欠彭应权个人资金高达433194.50元。而彭应权经手的相关票据,另一合伙人骆晓东都签字认可,无私自报帐现象。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彭应权从五峰分公司报帐领取现金的情况,且该公司帐目不全,尚有部分单据未入帐,加上审计单位无司法鉴定资质,结论不能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标准,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结论唯一性的证明标准。该单位的审计报告不能作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彭应权的行为既没有侵占长通公司的财物,更没有侵占骆晓东个人财物。因此,控诉人彭应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强烈请求对控诉人彭应权职务侵占一案进行再审,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终字第0019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控诉人彭应权无罪。以免出现“血债要用血来还的血腥场面”,为维护合法的公司、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率领受害的百余农民工强烈要求上述各单位,严肃查处这些无视国法、滥用职权、渎职、坑害农民的地方保护伞,还我清白、还我及百余农民工资血汗钱、还农民公道、还社会和谐,保一方平安。如果这次不被重视,我将率领百余农民工合法进京上访,努力应用法律手段维权。如果仍然得不到解决和落实,将不排除不用最极端的方式,找这些不作为、乱作为、坑害我们的人算血帐,让他们为欺压农民付出应有的代价和报应。急盼我的控诉能够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迅速作出回应,以安稳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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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2-15 20: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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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0-4-8 14:5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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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0-4-8 18: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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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10-4-13 14: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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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中央政府、湖北省、宜昌市各公、检、法及有关单位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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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0-4-14 9: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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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10-4-15 9:4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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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腐败、地方保护、霸道赖账、践踏法律、震惊全国的坑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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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10-4-16 9: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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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长操纵、弄虚作假、官官相护、不择手段赖掉了彭和百余农民工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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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10-4-17 8: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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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10-4-18 9: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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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10-4-19 17: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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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无权的社会基层、弱势农民为什么就得不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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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10-4-20 8: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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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10-5-3 7: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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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10-5-4 13: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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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两次非法拘禁23天后,巧立罪名以侵占罪为由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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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10-5-5 8: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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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10-5-6 7:2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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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方于2005年与五峰县公路段签订长将公路和桥蒿公路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因五峰公路段拖欠我方工程款,导致我方拖欠胡明武等40余人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未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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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10-5-7 7:3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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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贵单位反映有关情况,请贵单位查实后为我方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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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10-5-8 9: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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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五峰县法院违法查封、扣押明知是案外人的拌合楼。致使覃守玉未能将该拌合楼拖走,在拌合楼被查封期间,该拌合楼被农民工强行拆卸,现已丧失使用价值,因该拌合楼未能及时交付给覃守玉,又致拌合楼毁损,为此,我方赔偿覃守玉拌合楼损失及延付租金6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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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10-5-9 6: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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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料天天报事情没解决,发贴不止!!并随时作最新报道。弱者需要关心和帮助,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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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2010-5-10 6: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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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知法违法、滥用职权、渎职的行为导致农民工损害特大,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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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10-5-11 7: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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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维护地方平安的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却成了制造冤案、假案的机关,多么可悲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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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10-5-12 7: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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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10-5-13 7: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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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做工给钱,天经地义,我们合法讨薪,惨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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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10-5-14 7: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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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10-5-15 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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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党和政府带来了不良影响和损害,给社会的不安宁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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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010-5-16 7:4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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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010-5-17 8: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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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2010-5-18 7: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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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贵单位反映有关情况,请贵单位查实后为我方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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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2010-5-20 7: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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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贵单位反映有关情况,请贵单位查实后为我方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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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2010-5-20 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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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管用么;好使么;你要你的钱;他做他的官;这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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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2010-5-20 23: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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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2010-5-21 8: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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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2010-5-25 7: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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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2010-5-27 9:2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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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2010-5-28 7: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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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2010-5-30 7: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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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2010-5-31 7: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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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2010-6-4 7: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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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2010-6-10 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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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2010-6-13 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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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2010-6-14 7:1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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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彭应权: 一是彭应权不是农民工,而是一个无赖的包工头。 二是彭应权长期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向政府施压,其目的不是为农民工讨薪(彭应权长期拖延农民工工资,法院已强制执行到位,不存在拖延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达到满足其私人无休止欲望的目的。 三是请听听五峰群众意见,彭应权在五峰承包的长将公路、桥蒿公路,均系豆腐渣工程,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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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2011-7-27 10:4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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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2011-7-27 10:4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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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彭应权: 一是彭应权不是农民工,而是一个无赖的包工头。 二是彭应权长期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向政府施压,其目的不是为农民工讨薪(彭应权长期拖延农民工工资,法院已强制执行到位,不存在拖延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达到满足其私人无休止欲望的目的。 三是请听听五峰群众意见,彭应权在五峰承包的长将公路、桥蒿公路,均系豆腐渣工程,怨声载道。 四是彭应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依程序和实体作出的判决,如对判决不服,完全可以走上诉等程序,而不是象彭应权那样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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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2011-7-27 1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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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一个农民所知道的彭应权:(申明我曾经在彭应权承包的长将公路打过工) 一是彭应权不是农民工,而是一个无赖的包工头。 二是彭应权长期以农民工工资为借口,多次怂恿工人上访向政府施压,其目的不是为农民工讨薪(彭应权曾将县公路段支付的工程款全部卷走,导致拖延农民工工资,法院已强制执行到位,不存在拖延农民工工资问题),而是达到满足其私人无休止欲望的目的。 三是请听听五峰群众意见,彭应权在五峰承包的长将公路、桥蒿公路,均系豆腐渣工程,彭应权自己心里比谁都清楚,群众怨声载道。 四是彭应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依程序和实体作出的判决,如对判决不服,完全可以走上诉程序,而不是象彭应权那样对司法机关、政府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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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2011-7-27 16: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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