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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记录证明妻子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浏览:11626 回复:1  
游客
123.6.170.*
 
朱某某、田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1987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双方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底,朱某某与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因与女儿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带着女儿田某另外租房居住。当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与她的小学同学童某经常(60余次,最长一次通话时间达30分钟)长时间通话并频繁地互发短信(30余条),短信中,朱某某与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称,且短信内容暧昧。今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离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来,她经常与其他男人交往密切,并和其同学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田某某向法院提供了6张从移动公司取得的原告与童某手机通话单及U盘里保存的他们之间互发的手机短信(用数码相机直接拍摄的手机短信内容的照片),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双方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主张原告与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间以及双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关系,且短信中双方均以夫妻名义相称,足见双方的关系已非正当,被告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楼 2009-12-21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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