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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二十载 扶养义务不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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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吕某只身一人居住至台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1997年原告王某曾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承担扶养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吕某每月贴补王某生活、医药费等费用合计120元。现王某已八十多岁,体弱多病,加之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被告给付的费用已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求。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扶养费。 案件流转至调裁中心,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分析案情,案件的实体处理并不难,关键是真正解决原告的扶养问题,实现案结事了。因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通知原、被告一起到法庭来调解不可行。承办法官决定先登门做被告的工作。被告认为,双方分居这么多年,已没有感情可言,自己也已八十多岁,仅靠一点退休工资维持生活,不同意增加扶养费,调解陷于僵局。 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决定借助外力,与常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站联系,力求通过诉调对接,合力调解此案。承办法官邀请人民调解工作站的一位资深调解员,再次登门到被告家中,被告吕某为法官的两次主动登门调解所感动,见被告的思想有所松动,承办法官趁势做被告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最终被告同意适当增加扶养费。可双方对增加的数额又发生分歧。经过几个回合地做工作,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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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2-21 10: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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