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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镇平法院如此判案?法律公正何在?还是一切向钱看?  浏览:13603 回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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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9-12-25
    我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名叫苏向华。
    我怀着万分悲痛和气氛的心情向天下人反映一下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人诉王国营离婚案中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种种丑形,求各界人士在百忙中一阅,也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重视,让那些失职、渎职、枉法的裁判们的丑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给本人一个合理公正的结果,在此本人将深表谢意!否则,本人将逐级上访,就是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其事实如下:
    1:我和王国营在婚后数年历经艰辛共同创业,在事业和家庭有了一定经济基础后,王国营就开始暴露了他荒淫无度的性情,视夫妻感情为儿戏!竟在2000年至2007年间,先后在广东四会包养两个情妇,分别生了两个私生子,还给他的两个二奶分别购置了房产。回家后对我经常欺骗、辱骂殴打、夜不归宿,处处找茬,甚至大言不愧的说“我有钱,养得起两个老婆两个家庭,社会走这了,有钱的男人都是这样的,要是你接受不了想离婚,我就杀了你,你的娘家全家都得给你陪葬,都要死!不信走着瞧!苏向华你随时准备几口棺材。。。”我忍无可忍就提出离婚,向法院提供视频光盘一张、音频光盘两张、照片七张以及王国营亲笔所写的保证书一份足以证实。法庭两次合法传唤,王国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王国营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前提下,法庭竟以“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为裁定,草率的判决我们不准离婚, 请问:他在外面都已经是拖家带口了,而且犯了二次重婚!法庭竟能认定是“家庭琐事”??? 真是荒唐至极!
    2:本人在庭审后,曾向法院提供有双方亲戚在场、由他本人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一份,承诺他在外所找女人和孩子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和对方做一了断并永不再犯,若再重犯此类错误愿受法律惩罚。对此关键证据,镇平城关法庭应该重新开庭予以质证,但法院竟没这样做!
    3:本人曾于2008年10月份在广东省四会人民法院起诉与王国营离婚,后因王国营多次保证悔改及亲友劝说,在我无奈并存有一丝希望之下撤回了离婚起诉。2009年5月份我在他的威胁折磨的痛苦中失去最后一丝希望之后,无奈又在镇平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本应该慎重的考虑我二次起诉的上述离婚理由,但不知何故法院竟不予考虑,仍然判决我们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继续,我不明白,法律的尊严到底何在?如此胡乱判决天理何在?
    4:镇平法院故意戏耍当事人,玩法律魔术,实在让人可恨可气!!!2009年7月8日已经判决我们不准离婚,但却在2009年9月28日,经该院城关法庭书面委托评估双方共同财产,且有县法院立案庭接受立案委托,并收取200元评估费用详见《收费票据》,该院又在2009年11月3日预收了我的评估费用10000元,详见《收费收据》。之后却在2009年11月12号给我送达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书!——既然法院判决我不准离婚,就立即送达给我不就得了,何必又让我两次缴费办理评估???如此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这就是该院一切只向钱看!失职渎职、枉法裁判、玩忽职守、视法律为儿戏、故意戏耍玩弄当事人的最好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天理何在???
    5;纵观判决书前后,法院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认定,但在评估结果没出来、诉讼标的不明的情况下,该院为了搞创收,故意加大本人的经济负担,既然判决不准离婚,又没分割财产,就收取了我所谓“财产分割费17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这些巨额的费用全由我负担!镇平法院这样视法律为儿戏,故意坑害当事人,故意枉法裁判,在此暴露无遗!!!实在太荒唐至极!!!如此判决岂能让人信服???
    以上是本人在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前后经过,例举法院部分违法办案、失职渎职、枉法裁判的一些情形。难道国家指定的法律竟是执法界一些小人赚钱的工具?真的是谁有钱谁就有理???可耻!可恨!可气!在此绝望之际,发表此小小篇幅,望各位天下有正义感的人们给以公正的评论。我恳切的希望大家能站出来维持正义!帮帮我弱女子说句公道话吧。
                                          期盼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给受害的当事人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我的脑海里,法官是高尚的,法律是神圣的!法院就是包公府!!!可现实被肮脏丑陋所玷污,一个公民的权益再到那里去讨?都说‘法律’是无私的,也是无情的。是吗?也不尽然吧???
          法-可以在有些人手里肆意地使,条律也可以用谎言反来覆去地遮盖。难怪有人说;法律是给穷人定的,在金钱面前, 也会失效的?!!!
         我想问;法律包含正义吗? ??
         国徽是神圣的,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容玷污和践踏。
                                                                            当事人:苏向华     


    1楼 2009-12-25 1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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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9-12-29
氏县政府为恶势力撑腰造成百姓上访不断

我叫陈斌才,男,现年61岁,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双槐树乡庆家沟村二组。
2004年10月20日,在卢氏县地质矿产局的极力撮合下,不得已我原卢氏县庆家沟村锑矿与原卢氏县庆家沟二组锑矿进行了“合并”,并在矿管局的主持下签订了《企业合并协议》。两个企业合并时约定,企业合并后双方仍按原企业划定的开采范围和老证假定的标高为准,各自独立经营,调拨矿产品,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两企业合并后,双方各自在《企业合并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组织生产;2006年7月郭占林(原卢氏县庆家沟二组锑矿承包人)单方聘用洛阳人储佳建为副矿长后,拉开了逐步侵吞陈斌才储量范围矿产资源的序幕。
2006年11月份,陈斌才向卢氏县地矿局递交了调矿申请,时任副局长的王宇红抛开当初《企业合并协议》的约定单独调拨矿石不谈,并于2006年11月30日给陈斌才、县政法委出具了《关于目前陈斌才暂时不能发矿的情况》。
2006年12月17日郭占林到卢氏县双槐树乡矿管站让矿管站开调拨单,双槐树乡矿管站在明知郭占林生产范围已经没有矿石可调的情况下,为郭占林开具了500吨矿石调拨单(代号分别为:1133238——300吨、1133239——200吨)。2006年12月21日,由洛阳人储佳建和郭占林请客,在卢氏县五里川镇金城大酒店用银剑南酒宴请时任双槐树乡矿管站的站长程占军(已死亡)、姜振德及双槐树乡副书记李润方(时任双槐树乡副乡长)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006年12月22日,郭占林、储佳建带领他们从社会上招来的不法分子50余人,手拿双槐树乡矿管站开具的500吨矿石调拨单,手持刀、棍等凶器,以及一部铲车,6辆大卡车,5部小车,3部无牌警车,趁陈宾财家中无人之际,浩浩荡荡开进陈宾财矿区,将500余吨锑矿石掠夺而去。(祥见材料与光盘)打手李殿青当场扬言,我们的后台就是孙善武主席,在河南省跺一脚也要抖三抖,你们能把我们怎样?抢劫案件发生后,在陈斌才的强烈呼吁下,卢氏县矿管局责令双槐树乡矿管站暂停郭占林调矿,并收回调拨单。并承诺由县纪委杨文殿牵头处理“2006.12.22”抢劫案,后在时任三门峡市委书记连XX、原三门峡检察院检察长陈孟虎的干扰下,该抢劫案不了了之。但郭占林、储佳建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继续生产并打斜井,进入陈斌才储量范围,将安全通道损毁殆尽,机械设备盗用,并将陈斌才范围内的矿石盗采3000吨左右;期间,政府职能部门限制不让陈斌才开工(有卢氏县双槐树乡出具的一份开工证明),陈斌才到各部门呼吁,无人理睬,无奈,陈斌才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
2008年5月16日,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以卢稳文(2008)5号文件,批示地矿局“立即责成双方维持现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矿山秩序稳定。”2008年5月底,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对我们两家的储量边界以材料《关于对卢氏县庆家沟村锑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所采用原矿山边界位置的说明》形式,进行了系统科学的说明。
2008年10月9日,陈斌才再次向卢氏县地矿局、卢氏县双槐树乡矿管站递交了调矿申请,卢氏县矿管局仍未批准。
2008年11月初卢氏县矿管局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关于对卢氏县庆家沟村锑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所采用原矿山边界位置的说明》到庆家沟村锑矿进行了现场储量边界划定。
2008年12月20日,卢氏县矿管局收到卢氏县信访局(2008)33号转交全国人大的关于陈斌才反映问题的函后,召开班子会议并以卢地矿字(2008)79号《卢氏县地矿局关于对陈斌才信访有关问题的调查与结案报告》文件认定:依据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的认定结果,陈斌才坑口的生产位置和所生产的矿石是在本人的储量范围,应受法律保护,郭占林强行拉走陈斌才锑矿石17车,应返还或作价赔偿。但是还是说归说,未落实!!!
此间,2008年的奥运会,卢氏县副县长李志斌、地矿局等部门领导,怕陈斌才到北京上访,承诺立即解决该问题,将陈斌才诳回卢氏县,但仍未解决问题,奥运会一过,再不理睬!!!
2009年的国庆期间,仍是怕陈斌才上访,赶紧由卢氏县副县长李志斌牵头,于9月20日召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一、矿管局局长王宇红、安监局局长田孝刚、**局副局长牛邦立、双槐树乡书记毛海港、信访局杨乐等针对陈斌才提出的:1、双方矿石储量界线如何确定?2、双方原合并协议是否有效?3、今后爆炸品如何提供?4、今后矿产品如何调拨?5、前段郭占林方越界采的矿产品怎么处理?6、“2006.12.22”抢我的矿石怎么处理?六条经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并形成4大条解决方案:
一、储量界线以2008年5月底,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对两家的储量边界做出的《关于对卢氏县庆家沟村锑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所采用原矿山边界位置的说明》为准。
二、依据相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齐全后,陈斌才可恢复生产。爆炸品供应、矿石调拨经过协调双方同意后可以按照一个采矿证两个主体分别供应。
三、郭占林越界开采引入法律渠道依法处理。
四、矿山恢复生产后,双方相互配合,自觉遵守协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009年10月13日,在卢氏县双槐树乡政府,卢氏县地矿局、卢氏县双槐树乡政府把盖过矿管局、双槐树乡政府大印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给当事人陈斌才。
2009年11月2日,陈斌才依据《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的相关条款,向卢氏县矿管局、卢氏县双槐树乡矿管站递交了请求调矿申请,但矿管局以找不到郭占林为由,仍不给陈斌才开具调拨单,并说有市领导给打电话,没办法!!!
至此,陈斌才认为,这5年来,卢氏县副县长李志斌、卢氏县矿管局局长王宇红多次欺骗当事人陈斌才,他们根本无解决问题的诚意,并以有上级领导干涉为由,使本有所好转的局面再次滑入深渊!!!
请上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调查这些干部是不是真的被上一级领导所干涉?是不是和矿霸郭占林、恶势力头子储佳建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
如有,依法严办!如无,清者自清!


              反映人:陈斌才(0398-7388223)
                            

    

    2楼 2010-1-20 8: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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