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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用正义的呼声来唤醒说假话人的良知!  浏览:12563 回复:1  
张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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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义的呼声来唤醒说假话人的良知!
发表《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文章的内容有失真实性!该文章中未按我国的多条法律、法规规定、未列举任何事实与证据、未举出四大行政部门的确权是无依无据、特别是更未举出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与公权力机关的核实结论为案据就发表该文章!而且文章中的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受到人们尊重的老人!现将真实的情况告之.希望你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正确的文章!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踹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辱骂和威逼,强行赶走父母离开大楼(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他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大楼内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转让是用合法的、正当程序办理的!产权证的确认、办理也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完成和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而且是有主管部门的批复,有主管税务局和工商局的证明,证明大楼没有例入颜氏研究所企业的固定资产,税务局证明了大楼系颜孟秋用个人专利费建造的!】大楼二项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的认可!文章中提到的颜达明夫妇“不知情”。其实颜达明夫妇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早已向国土局等部门散发信件,阻挠发证!文章中提到的“长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书”是作者虚构情节编造的!是子虚乌有的事!(没有这份判决书)(大楼不是文章中所说的属于该企业的国有资产,也不是“属八个合伙人共同所有”)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
颜孟秋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从1984年-1989年颜孟秋共向家乡小学、长沙县沙坪乡小学、沙坪乡养老院等捐款数万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颜孟秋向灾区人民捐款10万元,1992年1月16日颜孟秋向岳阳–工厂捐献专利费60万元。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 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其用语感情色彩较为明显,而且刘耀华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时效〉一文所述事实具有真实性,应认定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刘耀华之行为,损害了颜孟秋的名誉,构成了对颜孟秋的名誉侵害。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声明:

    

    1楼 2009-12-25 22:58:44
张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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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和对证据依法严格审查、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刊登的案例95(题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与讨论]部分中,基本摘录了刘耀华撰写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的[案情]和[评析]部分。由于该文已经本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耀华在〈时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职务之便”、“釆用欺骗手段”、"伪造他人笔迹"等结论性的话语,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被告作为编辑出版单位,将刘耀华撰写的〈时效〉案例摘录后编辑出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足以造成颜孟秋在其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群中的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原告颜孟秋的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一、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刊登有《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
二、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颜孟秋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应的媒体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颜孟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如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颜孟秋通过法律程序捍卫了自己的权益。用证据、用事实说实话。
[美]罗尔斯名言: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不管是律师(刘耀华)还是法律学术界最高权威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为了达到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不惜损害它人的利益,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
现在还有“中国法院网”、“中国环境法网”、“昆山法律信息网”、“全民业务网”、“资源网”、“中华管理学习网”、“中国法制新闻网”、“梦幻网络”“知名律师网”“第1论文网”“1212Y文挡库”“****网”“中国大学生网”“I论文”等继续转载《时效》文章,希望你们将《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立即册除,不要再次伤害一位无辜的老人了!你们的行为已经侵权了!
    
    2楼 2010-2-6 2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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