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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女子曾美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7900多万,日前被盐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从盐田区法院了解到的。 曾美英今年39岁,大学文化。经法院查明,自2002年上半年开始,曾美英向陈某华,以及通过陈某华直接或间接认识的杨某、潘某某、陈某洪、廖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及他们的亲属许诺2.5%至5%的高额月利息,非法吸收上述被借款人的资金。曾美英在向上述人员大量借款的同时,以后招揽的借款人的资金给付之前借款的高额利息或返还本金(约定每月20日给付利息)。上述人员因曾美英给付的利息高,且前期较守信用,便不断地加大投入,部分人员还将所赚取的利息作为本金继续投入借给曾美英。 截至2007年3月,曾美英非法吸收陈某华、杨某、潘某某、陈某洪、廖某某、张某某、黎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7981.6457万元。曾美英将非法吸收的上述存款,除大部分作为利息返回给存入人外,其余部分均用于购房、投资或其个人开销。2007年5月3日,在无法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曾美英潜逃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藏匿,后于2008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此案在开庭时,检方庭上出示的被骗者的供述显示,这些被借款人并不关心曾美英将他们的钱用在哪里,只是希望得到高额利息。很多人也都是在借款到期后,又追加一部分钱款,借款数额越滚越大,直到他们发现曾美英不见了才报警。 盐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美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高息揽储方式,非法吸收不特定多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美英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南方日 [本文来自: **网 www.14836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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