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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大盗”盗车29辆 生日宴上被“一锅端”  浏览:1159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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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拜师“学艺”,不法师傅身陷牢狱。回乡屡施“绝招”,一年半时间撬门盗车29辆,并两次顺手“牵”走车主现金1400元。28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盗车团伙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其余案犯分获不等的有期徒刑,销赃者也受到应有处罚。

生日欢宴盗车团伙被“一锅端”

张青(化名)是遂宁市蓬溪县人,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在家,稍长便到重庆自谋生计,无意中结识了一个专门偷车的“师傅”。随后,张青向其学习开车锁“技术”,不料刚入师门不久,“师傅”案发进了监狱。张青不仅没有吸取“师傅”的惨痛教训,反而还认为盗窃的财富来得容易,可以衣食无忧,便一门心思想把“师傅”的盗窃技艺“发扬光大”。

随后,张青把作案区域选定在毗邻的南充市,并邀约他人疯狂作案。去年10月18日,因盗窃而日渐“富裕”的张青决定在高坪东方花园为自己庆祝26岁生日,并专门邀请了一起盗车的“兄弟”。宴会中,已查明张青等人犯罪事实的警察突然从天而降,将这个疯狂的盗车团伙“一锅端”,并现场挡获了张青等人的“战利品”——一辆比亚迪轿车。

流窜作案29辆车遭遇“闪击战”

据该团伙交代,2007年4月9日晚,张青窜到南充市高坪区,经过一番“侦查”后,翻窗进入一居民家中,盗得现金700元及汽车钥匙,将车主价值21万余元的车盗走后,以1.3万元的价格卖到紧邻高坪的嘉陵区。

初战告捷,张青既兴奋又害怕,狡猾的他决定“隐匿”一段时间。2008年3月3日晚,见事情并未败露,张青伙同张路(化名,另案处理)窜至嘉陵区,用张路自制的工具,采取“撬门”的方式盗得价值8.8万元的货车一辆并低价销账。4天后,由罗建(化名)望风,张青伙同他人盗得价值2.3万元的“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以12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

此后,张青先后伙同罗建、戴军、杜升(均为化名)等人转战高坪、嘉陵、顺庆、蓬安、西充等地,“闪电出击”斩获颇丰,共盗得汽车29辆,涉案汽车总价值240.9万余元。其中,张青参与盗窃29次,盗车29辆、盗得现金1400元;罗建参与盗窃10次,盗车10辆,价值60.3万元;戴军参与盗窃10次,盗车10辆,价值51.6万元;杜升参与盗窃3次,盗车3辆,车辆价值40.3万元,并盗得现金700元。

张青归案后,根据其供述,蓬溪县的销赃人员梁浩、赵林(均为化名)很快落入法网。

自食恶果“汽车大盗”获刑又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青、罗建、戴军、杜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张青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建、戴军、杜升等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梁浩明知购买的车辆为赃车,仍以低价购买7辆,价值人民币72万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但鉴于梁浩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车5辆,价值66万余元,使受害人减少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理。赵林未在机动车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以低价从梁浩处购买没有机动车手续车辆,应认定为“明知”赃车而购买。赵林购赃车一次,价值人民币6.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其主观恶性较小,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可酌定从轻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青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罗建、戴军、杜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4年、13年,各并处罚金3万元。梁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赵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1楼 2009-12-30 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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