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张蹊跷的车票让我们蒙受巨大冤屈。一张蹊跷的车票就断定我们和受害人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张车票死者获得的途径无从考证,日期无法查询,难道乘坐过我们汽车的每一位乘客,不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的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只要他们身上有车票,都可以找我们吗? 事故是这样开始的:我是河南省灵宝市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由于这几年家里的庄嫁不是很景气;因此,在亲戚朋友的筹集下,经营了一辆灵宝至西安的橘黄色金龙客车。每天起早摸黑的干,在这期间经营的还算顺了,但祸事于2007年12月18时48分,渭南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庙南村七组村民戈某和王某从西安城东客运站出口处搭乘一辆白色依维柯汽车回渭南途中,在渭南良田服务区下车后,两人由南向北不行横穿高速路中央隔离墩是被一辆大货车幢击。至戈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与死者戈某一同乘坐车的王某后在笔录中陈述他们一同乘坐的是 一辆白色依维柯客车,而我经营的是一辆金龙大巴客车,怎么能成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后死者家属提供一张汽车票,说这张票是一位烫发的妇女卖给他们的,后确认该妇女为白色以为可售票员,死者家属称这张票是我们车给依维柯汽车的,我们事实上和依维柯汽车一点也不认识,我们更没有给过他们汽车票,(各汽车站都有各自的车票)一审中,依维柯车主也说与我们互不认识,没有用我们的汽车票,但交警认定该车票是我们的,(注:认定书是事发后一个月,交警才进行的)判决我们不能说明该票据的使用去向情况,实际承运客车依维柯违法停车,让戈某在高速路上下车,后被一货车撞击,让我们付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最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承担66539.5的比分之五十,即33269.75元,二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蒙受了巨大的冤屈,一点如下: 一. 不能因为一张车票就断定我们和受害人死亡存在这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张车票死者获得的途径无从考证,日期无法查明,难道乘坐过我们客车的每一位乘客,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只要他们身上有车票,都可以找汽车车主,要求赔偿吗? 二. 根据相关法律,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结论只有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结论,而无连带责任之说,一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事故后一个多月后所下含糊荒谬的结论而判我承担责任毫无道理。 三. 我们始终没有收到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西童高交大队(2008)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一审法院依据不合法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作出判决,完全是 错误的。 四.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中,并没有将我们列为该起诉事故后责任人,但在“交通事故形成后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一栏内却强行将我们列为当事人,让我们承担“莫须有”的责任,很是 荒唐。 五. 况且,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潼事交大队,在2008年四月,进行了调解,处以人道主义考虑,我当时付给死者家属5000元(伍仟元整),协议书中明确写出死者所持车票与我的金龙客车没有任何关系,且受害者家属已经当交警和我的面进行签字,按下手印,打了收条,现在却将我告上法庭,实属善恶不分。 希望今日说法栏目组,能帮我讨个说法,还我清白,希望宪法能够完善。 联系人:张引生 电话:13938110458 白瑞松 电话:13849821727 地址: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大字营村5组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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