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小年纪强奸抢劫 少年恶贯满盈被判死刑 |
浏览:11426 回复:1 |
|
|
小小年纪竟然无恶不作!不仅以检查燃气为由四次将独自在家的女子强奸,后实施抢劫,其中两名女子在被强奸后遭到杀害。而且还利用在网吧工作的机会,将网吧的四千三百余元营业款窃走。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向东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王向东死刑。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八十七万余元。 王向东今年刚满20岁,河南汝州人,初中文化,农民。他共实施强奸、抢劫犯罪六起,有两起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逞。实施盗窃犯罪一起。据查,他在实施其中一起强奸、抢劫犯罪时还未满十八岁。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向东在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等地,以检查燃气为名骗李某、王某、罗某等人开门后,持刀入户实施强奸,后将被害人现金、手机、项链等物品抢走,共计价值9000余元。其中有两名被害人被其残忍杀害,一人被扎伤。王向东还于2007年4月间的一天,在河南郑州金水区某村网吧内盗窃该网吧的人民币4300元。 据王向东供述的其中一起事实证明,200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市一武警支队附近的夜市玩,看见一个女的边走边打电话说:“已经把钱取出来了”之类的话,他就尾随那女的到了其住处,女的进屋后,他趴在门上没有听见其他人的声音,就决定第二天来抢。第二天上午,他以查水表为名让那女的打开房门,他拿出刀来威胁那女的,女的说:“只要你不杀我,你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他就将那个女的强奸了。后来那女说去给他拿放在包里的钱,可他觉得不对劲,就冲上去把女的拖到卧室的床上给扎死了。他拿被子给女的盖上,从女的包里和抽屉中翻出一张一万元的定期存款单、一个身份证、六十多元零钱、五六张卡,然后就离开了现场。这个女的叫刘某,离婚的,是个记者。 另据一位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20日下午3点钟左右,她在家中听见有人敲门,一个20多岁的男的说他是供暖公司修暖气的,这个男的进屋后用钳子拧客厅暖气阀门,她转身到电脑桌边点了一支烟,突然感觉到后背被扎了一刀,转身看见这人在她身后,用刀指着她让她到卧室,这个男的在卧室强奸了她,然后又到客厅的饭桌上翻包。这个男的把包内现金拿走了,并问了她卡的密码,后这个男的用刀扎了她脖子两刀,她倒在地上,这个男的用被子盖在她身上就跑了,等她醒来后跑下楼向他人求助。 据王向东的供述证明,2007年3月20日左右他应聘到河南郑州金水路某网吧当网管。后来由于老板没有给他发工资,所以他很生气。一天凌晨,他对网吧新来的收银员说:“楼上要修机器,组长让你去拿把螺丝刀上去。”收银员拿了螺丝刀出去了,他到收银台里拿了所有的现金就走了。 另据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一个自称叫王向东的小伙子将他们网吧收银台里的人民币4300元钱偷走了,因收银台上面有摄像头,把王向东偷钱的经过都拍下来了,她看了录像,确认偷钱的人就是王向东。后经胡某在公安机关辨认,王向东就是在他们网吧上班并实施盗窃的男子。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入户、多次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王向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向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向东还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向东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 |
|
|
|
|
|
|
1楼 2010-1-7 11:26:55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1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