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院(2004)锦太民一权初字第239号和(2008)锦太民再字第00010号两次判决关于高井耀、高井伟诉高凤兰、高丽丽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毫无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将100万财产全部判给了被告。 我们对(2004)锦太民一权初字第239号判决不服,曾多次向有 关部门反映情况,历经3年多的时间,07年10月辽宁省人大来人查处 此案,听取了太和区法院对本案情况的汇报和调取庭审材料,认为 判决不合理,并指示再审。在压力之下,太和区法院于08年4月21日 开庭再审,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而在(2008) 锦太民再字第00010号判决中还是基本维持原错误判决。 我们对两次判决不服,又几经周折终于上诉到中法,于09年7月 30日审监庭再次开庭,本已为中法能对太和区法院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的判决予以改判,不料中法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 太和区法院重审。鉴于前两次的判决结果,这次也未必能得到公正 判决,我们持有怀疑 。 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非常明了的财产分割案,应该得到公正 的判决结果。可是从04年起诉至今6年之久没有头绪,纠其原因是锦 州中法和太和区法院有个别法官始终干预本案,而且基层法院又护 短(向法院监察部门曾举报多次未有结果)。 另外,既然9月9日下发了重审裁定书,至今无任何音信,如果 这样下去我们这官司还需6年吗?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关注。 此致 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徐杖子村 高井伟0421-8431272 gao_jingwe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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