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贴吧首页 >> 民商事务
户名名: 密码: 忘记密码?
导航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0 篇,   [<<] [] [>>]  
下车未稳公交启动 七旬老太受伤获赔  浏览:11418 回复:0  
游客
61.52.79.*
 
公交司机在王老太下车尚未站稳时,即启动公交车而致其受伤。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7000余元,保险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太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在车站下车时跌倒受伤。原告的爱人和公交司机共同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脊髓震荡伤、高血压、肺炎等,入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花费将近两万元。事后被告公交总公司和被告的司机共给付原告4000元预付医疗费。当事人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引发诉讼。
另查明,原告王老太太于2008年2月2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元整(意外伤害两万元,意外医疗一万元)的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交总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根据被告司机在出事后积极协助救助原告,并预付医疗费,且原告年老体弱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的受伤后果与被告司机的驾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应当承当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损失。但鉴于原告自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增加了损失,故应适当减轻被告对原告损失的承担责任。因原告投保了国寿公交车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被告人保洛阳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1楼 2010-1-16 10:53:43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0 篇,   [<<] [1]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快速回复  
粗体斜体下划线左对齐居中右对齐超级连接email连接插入图片flash动画插入代码引用内容
内  容: *
图  片:
验证码: *
122.114.192.228  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最新民商事务问答
我要咨询
 
  ·物业收费不合理
  ·怎么样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对公帐号不能注销,法人是否要
  ·国家对买房人有何规定
  ·试用期三天没工资合理吗
 最新民商事务帖子
  ·13787632583
  ·个人权力
  ·[原创]
  ·民事纠纷
  ·请帮帮我吧
  ·请帮帮我吧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提货之前可以退款吗?
  ·为女儿维权
  ·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刑满释放后
 
Power by http://www.5law.cn/post   Bbs-Bar V3.1 BEAT 投诉电话:0371-63691829 非法贴子投诉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