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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珠海贩毒品到海口卖 两毒贩分别获刑  浏览:12008 回复:1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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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民刘军、四川无业人员谢荞穗到珠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海口贩卖,日前,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刑十五年和七年,并判处罚金。

  被告人刘军,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捕前租住海南省海口市国贸经典大厦。200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荞穗,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捕前租住海南省海口市国贸经典大厦。200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刘军准备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谢荞穗提出其朋友“阿涛”(另案处理)可以联系到毒品。刘军遂让谢荞穗与“阿涛”联系购买摇头丸和开心果,商定价格后,刘军交给谢荞穗10000元,交待汇付8000元给“阿涛”用于购买毒品。同年12月24日,谢荞穗分两次将8800元存入其使用的农行账户,并于当天将8000元转帐到“阿涛”帐户。

  2009年1月下旬,“阿涛”通过物流的方式将200粒摇头丸托运给刘军,刘军提取毒品后拿回自己租住的国贸经典大厦xxxx房藏匿。2009年1月28日晚19时许,李震华联系刘军购买**,刘军在国贸肯德基店门前,将1小包0.3克**贩卖给李震华、黄向红,并当场收取了毒资人民币300元。

  2009年2月中旬,李震华联系刘军购买**,刘军将1小包0.3克**交由被告人谢荞穗送至其租住的国贸经典大厦xxxx房楼下“铜锣湾餐厅”门前,交给李震华,毒资用此前刘军向李震华购买手提电脑的欠款300元抵偿。

  2009年3月初,李震华联系刘军购买**,刘军在其租住的国贸经典大厦xxxx房,将1小包0.3克**贩卖给李震华、黄向红,当场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2009年3月26日晚22时许至23时许,李震华联系刘军购买**,刘军在其租住的国贸经典大厦xxxx房,将1小包0.3克**贩卖给李震华,当场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2009年3月,被告人刘军与王康霞(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同年3月25日,刘军从海口乘飞机至珠海向“王康霞”购买毒品。二人商定**价格为每克400元,此外,王康霞用400粒开心果以每粒13元的价格抵偿此前欠刘军的欠款。当日刘军付款8000元给王康霞购买了**20克。次日,刘军购买了一把电子琴并将20克**及400粒开心果存放在电子琴内封好,后通过物流公司将电子琴连同毒品从珠海托运到海口,自己乘坐当日飞机返回海口。3月27日,刘军从物流公司将毒品取回存放在其租住的国贸经典大厦xxxx房。3月27日下午17时许,侦查人员在该房将刘军、谢荞穗抓获,当场缴获肉红药丸147粒、晶体状固体**二小包,经鉴定,缴获的肉红色药丸147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4.9673克;晶体状固体**二小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15.4131克、3.4446克。

  法院认为,刘军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5.025克,谢荞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5.2673克,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谢荞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日前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
来源:中新网责任       

    1楼 2010-1-22 17: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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