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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多年的官司没完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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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群华 男: 33岁 住:淅川县厚坡镇饶营村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饶营村委会 法人:刘德中,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 法人:万遵和,该镇镇长; 被告:淅川县厚坡镇第四中学 法人:王洪朝,该校校长;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砖款本金:42900元; 2.依法判令三被告偿砖欠款利息:3188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1997.5.11,淅川县镇政府要求饶营村每人集资48元建镇第四中学,饶营村当时收不上建校集资款,特向我砖厂借26万块砖,单价:0.165/块,合计:42900元,顶替建校集资款,后经我多次催要,村委以镇让集资村委没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因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的砖款及其利息共计:74780元; 此 淅川县人民法院 呈状人:史群华 99.3.1 现民事判决也判了(2000淅厚民事初字第01号),执行费也交了(庭长(宋新平)就是没给条据,当时问他要,他说你是要钱还是要条据?所以就没有要),到现在没有解决;请求给予帮助!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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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1-25 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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