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真难么? 2007年的11月份。我被聘于大连海滨针织有限公司工作,之前是大连某公司的打版师兼跟单员。当时的订单在大连海滨针织有限公司加工,样版样品基本是由我自己制作完成。 厂长是法人的母亲。她见我心灵手巧,完成的每一件样品,都能得到她的赞许,公司的仓库里存有多年以来订单加工剩余面料,正可做内销。厂长多次与我探讨内销事宜。10月下旬,我公司在国外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订单加工暂停。厂长得知后,欣喜若狂,要聘我为她开发内销市场,负责内销的设计、打版、市场销售的整体工作。工资3000元,(包括交通费、电话费)。我进厂第一天,要求签劳动合同。厂长说:“全厂工人都没签劳动合同,你问问工人哪个我欠钱了。你放心,我不会欠你一分钱工资的。钱财身外之物,我做事都会让别人想着我,我不会让你租不起房子,吃不上饭的。”听她把话都说到家了,就相信了她,也开始了工作。 做内销必须有自己的商标, 第一项工作就是注册商标的申请工作。也是她多年以来未完成的心愿。期间为工厂卖库存成衣,做市场调查。以代销的形式谈好了4家代销商。11月28日,商标注册申请已完成,并可先行使用。销售事宜已谈好了,我设计了2款女装,厂长也认可了,就推好了版,做好了生产前的准备。厂长说:“商标还没做好,你先在车间帮忙吧。”直到春节前,一直在车间干活。 春节过后,2月15日上班时,厂长对我说:“春节刚过,市场不太好,回厂的工人又少,你继续在车间帮忙吧。”就这样一直都4月13日,我问厂长:“内销做不做了,我不能总在车间帮忙吧?”厂长说“快五一了,开始做吧。”于是,我就设计了7个款,并做好了样品,送到市场,让销售商进行样品确认。最后定了3个款,推好版,准备生产。让我没想到的是,厂长竟让我用生产中产生的废片做服装,先进入市场试销,确认好的款式也不适合用废片制作,当时我很生气,我是拿人家的工资,也就照做了。6月13日我将用废片做的服装送到了旅顺新开市场试销,9月9日因过季撤回剩货。货现在还在我处。 工资支付情况: 07年12月30日。 厂长对我说:“外贸结算不好,钱不多。先给预支2000元,你放心,明年一定给你补上。” 08年2月4日傍晚,包装完北京的部分警服之后,以工资的形式开了2000元。还是那个理由。 2008年 4月15日,厂长说:“工厂现在挺困难的,工人也欠了好几个月的工资,你也得吃饭,给你预支的钱是私人的,会计方便做账,给你做个借条,等后半年工厂的资金就好了,一块再给你补。”以此预付2000元。 提问: 2008年6月13日 出厂的125件成品。应不应该有个出库票?没有价格? 07年11月份—08年6月末 8个月时间工作成果!?如何来解释? 在仲裁院第二次庭审,厂长称她是第三人。是我与她个人合作,跟公司没有关系,我为她劳作已借款的形式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请参照答辩书。纯粹的狡辩。 用3种不同形式预付工资居心何在?? 三次共支付工资6000元,但只承认4000元,这又是为什么呢?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需要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已提供,有公司出据的介绍信为公司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况且有工友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以上这些证据真的不能证明我的劳动关系么? 后续带载。。。 帖子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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