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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194 精华0 经验199 点 威望3 点 大河币0 枚 性别男 当前在线 109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12 15:25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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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楼 2010-2-28 11:0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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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阳农村,如楼主所叙述的事件屡见不鲜,比比皆是,贫富的差距、赃官横行,使他们只能把不平之事吞进肚里,又有几个人能通过网络来为自己争取权利。希望我们的呼吁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政府的关注。 大家在各大论坛到处转载,看看上级对这些脏官是包庇还是处理!da到这些贪官,就可以打击另一些猖狂的贪官的嚣张气焰,老百姓少受许多冤屈!打到的贪官多了,受贪官压制的人才就有出头之日,使中国早日民富国强!大家一定要花几分钟时间,说不定你和你的亲人以后因此也免收赃官类似迫害!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欺压,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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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楼 2010-2-28 13:5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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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法官来实施。因此法官必须要是公正无私的,惩恶扬善的,品格高尚的、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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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楼 2010-2-28 18: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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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谁来管,底层农民生存难! 谁在幕后操纵——孟津县养殖户贾建设遭讹诈被刑拘 今年五月孟津县公安局、检察院竟把一个很明了的讹人事件,办成了刑事案件,被讹者被刑拘。真是天才。难到他们都弱智?肯定不是,而是孟津县某领导在幕后策划操纵的“功劳”,全县人民都知道。难怪群众常说孟津经济不发展,冤案真不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这样的‘领导’。他们平常不是把心用在发展孟津经济解决群众疾苦上,而是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帮其亲友讹人诈钱,从中渔利。可以说是知法犯法,无法无天。事一开始他就造谣声势干预公安和检察院办案,致使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不去调查知情人员,说是领导让调查谁就去调查谁。结果把此事办成一个漏洞百出的冤假错案。导致超期羁押,使被害人一家无法生活。 法院在一审后四个月没有判决。现在又把案卷退回了检察院。检察院又退回公安局。简直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在“踢球”。程序已违法,并严重超期羁押。【依法判决,怕待罪某领导及公安、检察院,不依法判决,显失法律公正,与法、与理、与心、与民、与天不容】。其目的昭然天下,路人皆知。所幸的是,当今社会尊守法度者还是主流。我们始终相信,人民法官定会守法持正,见势不趋。乱天下法者,法必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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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2010-3-1 11:5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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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2010-3-1 15:2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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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到问题解决为止!!!不解决不放弃!!!楼主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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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2010-3-1 15: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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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反映出大问题 看过洛阳孟津讹人门事件我深深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若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公民整体的生存权就没有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没有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屈不挠、坚持上访的农民正是实实在在代表了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生存权利发出的呐喊和对民主与法治的呼唤!这是我们的悲哀!!! 尽管至今也没有结束权与法的较量。但在这期间,她们饱尝了无权无势、孤苦无助的创痛。每每走向这条坎坷之路,便要无数次经受期望与失望反复更替的心灵的磨难。在公安局、检察院、他们已经感触到了某些执法者的冷漠与专横,另一方面,又无可奈何的感觉到权力对法律毫不留情的践踏。即便你手中握着大量不容辩驳的被伤害的证据,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置若罔闻,没有一个人前来向她认证。 一些单位表面上的复查其实就是又一次的欺上瞒下,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文书的传递,他们根本不会重视,更没有组织过一次深入认真的案件复查。公安机关的复查,其所作所为都笼罩在权利的阴影之下,其调查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一定会“顺理成章”。 通过‘讹人门’一案,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在洛阳孟津法律已经轻易变为某些权利者的玩偶。当作为个体的普通农民受到伤害,寻求它的保护时,它却被人打着名为“依法”实为“依权”的旗号,对本已受到伤害的人在此进行第二次伤害。我国的法律,不知何时才能得到一种超越权利的实实在在的尊重!!否则就永远谈不上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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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楼 2010-3-2 18: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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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楼 2010-3-3 1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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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余兴成主任: 你好! 北京是破解“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困局,让“官官相互”没有市场,而河南省的官官相互的却依然生意兴隆。 最简单的例子:本人不满法制办的工作,希望向阁下反映情况。在未上网查询之前,本人李砚不知道阁下的大名,在2010年3月2日打电话65906394询问法制办的负责人是谁,接电话的同志不肯讲;当询问接电话的同志怎么称呼时,该同志好像感觉自己父母起的名字见不得人似的,称:只要知道他是政府工作人员就行!……这完全是废话!难道马路上没名没姓的乞丐会跑到政府办公室来接电话? 2010年3月3日,本人再次打电话65906394询问法制办负责人姓名,接电话的同志称:有纪律,领导的姓名不能说!此次我录了音,保留了证据,请阁下提供一个邮箱,我将此录音发给阁下。 领导的姓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范围,但,法制办的同志却称:领导的姓名不能说,有纪律。这真是对法制办绝妙的讽刺,可谓是:法制办里不法制。 通过这一个小事,却反映出法制办的某些工作人员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善于官官相互,拿“有纪律、政府怎么样、保密”等名堂去糊弄人民群众,骑在群众头上做威做福! 本人希望法制办能够就此事给一个答复! 李砚 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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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楼 2010-3-3 17: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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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了。。。 哎,希望这种讹人的现象也能引起两会的注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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