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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楼 2010-3-8 19: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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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楼 2010-3-8 20:4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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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眸子是雪亮雪亮的,妄图蒙蔽的行为都是可笑、可耻的、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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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楼 2010-3-8 20:5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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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楼 2010-3-8 20:5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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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执法偏离了法制的轨道,灭绝人性的灾难将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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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楼 2010-3-8 21: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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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反映出大问题 看过洛阳孟津讹人门事件我深深体会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若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公民整体的生存权就没有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没有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屈不挠、坚持上访的农民正是实实在在代表了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生存权利发出的呐喊和对民主与法治的呼唤!这是我们的悲哀!!! 尽管至今也没有结束权与法的较量。但在这期间,她们饱尝了无权无势、孤苦无助的创痛。每每走向这条坎坷之路,便要无数次经受期望与失望反复更替的心灵的磨难。在**局、检察院、他们已经感触到了某些执法者的冷漠与专横,另一方面,又无可奈何的感觉到权力对法律毫不留情的践踏。即便你手中握着大量不容辩驳的被伤害的证据,但**机关、检察机关,却置若罔闻,没有一个人前来向她认证。 一些单位表面上的复查其实就是又一次的欺上瞒下,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文书的传递,他们根本不会重视,更没有组织过一次深入认真的案件复查。**机关的复查,其所作所为都笼罩在权利的阴影之下,其调查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一定会“顺理成章”。 通过‘讹人门’一案,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在洛阳孟津法律已经轻易变为某些权利者的玩偶。当作为个体的普通农民受到伤害,寻求它的保护时,它却被人打着名为“依法”实为“依权”的旗号,对本已受到伤害的人在此进行第二次伤害。我国的法律,不知何时才能得到一种超越权利的实实在在的尊重!!否则就永远谈不上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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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楼 2010-3-9 8: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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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典型的小事 这虽然是一个小事,但非常典型,有人竟能把一个小事造成“案件”,这个地方的‘大案件’简直不敢让人想象。这里一定是腐败滋生的温床,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枉法裁判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要真正想查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这中间一定有隐情,不是**受了人家的贿赂,便是贪官占了人家的便以。一些害群之马混入国家执法机构,为私心肆意非为、诬陷百姓、公然置法律与民意于不顾,看则是践踏民权、实则是公然轮奸国家宪法!那些贪赃枉法的社会败类,它们披着人的外衣,不干人事,专干祸国殃民的勾当。它们玷污的不仅是自身道德良心,而且践踏了神圣法律。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败坏的是党和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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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楼 2010-3-12 17: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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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法官来实施。因此法官必须要是公正无私的,惩恶扬善的,品格高尚的、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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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楼 2010-3-14 15:4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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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典型的小事 这虽然是一个小事,但非常典型,有人竟能把一个小事造成“案件”,这个地方的‘大案件’简直不敢让人想象。这里一定是腐败滋生的温床,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枉法裁判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要真正想查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这中间一定有隐情,不是**受了人家的贿赂,便是贪官占了人家的便以。一些害群之马混入国家执法机构,为私心肆意非为、诬陷百姓、公然置法律与民意于不顾,看则是践踏民权、实则是公然轮奸国家宪法!那些贪赃枉法的社会败类,它们披着人的外衣,不干人事,专干祸国殃民的勾当。它们玷污的不仅是自身道德良心,而且践踏了神圣法律。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败坏的是党和国家形象!!! 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法官来实施。因此法官必须要是公正无私的,惩恶扬善的,品格高尚的、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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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楼 2010-3-18 11:4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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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员 帖子194 精华0 经验199 点 威望3 点 大河币0 枚 性别男 当前在线 1098#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10-2-12 15:25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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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楼 2010-3-18 12:5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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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孟津贾建设案件,上次以“简单明了案件,为何久拖不判”在网评法院栏目登出,非常感谢栏目组全体成员!!该案又于三月十日,进行了二审,至今未判决, 但在这期间, 当事人饱尝了无权无势、孤苦无助的创痛。每每走向这条坎坷之路,便要无数次经受期望与失望反复更替的心灵的磨难。在**公安局、检察院、他们已经感触到了某些执法者的冷漠与专横,另一方面,又无可奈何的感觉到权力对法律毫不留情的践踏。即便你手中握着大量不容辩驳的被伤害的证据,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置若罔闻,没有一个人前来认证。一些单位表面上的复查其实就是又一次的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文书的传递,他们根本不会重视,更没有组织过一次深入认真的案件复查。公安机关的复查,(按规定二次复查应有检察机关进行,程序已违法)其所作所为都笼罩在权利的阴影之下,其调查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其结果是“越描越黑”,最终却是漏洞百出。 好在孟津毕竟是共产党的天下。守法持正,坚持正义的领导还是多数。如:孟津法院从领导到主办法官还是重视的,认真的。尽管态度魅爱,动作缓慢,他们已经做的很‘周到’,已经对得起其它机关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人。在现今社会群众也还是能“理解”的。令人不能理解的是:他们总想以牺牲老百姓的善良为代价------。以各种理由维护并掩盖其它机关已错的事实。偏袒一方,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犯十条禁令。他们遮遮掩掩,本想维护已错机关的面子,实则是保护了恶人及贪赃枉法之徒,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本案以“讹人门事件,谁是帮凶”;“是谁制造了农村讹人门事件”,“谁在把老白姓的生命当球踢”;在大河论坛等各大网站登出后,受到了各界人士及广大网民的热情关注,在河南政府法制网成为最热贴子,仅仅一个多月时间,凤凰论坛有料天天报、锵锵杂谈的点击率计五十多万。来电关注数以万计,要求来访的人成百上千,都被我们婉拒,并表示感谢。这充分说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农民问题从中央到地方还是有人关心的,但孟津法院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和他们配合。但我们决不会弄虚作假,丧失人格。我们相信他们也决不会以牺牲自己的政治生命为代价!!我们相信党,相信法院。我们最后期待的是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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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楼 2010-3-19 1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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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哲人曾经讲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弱势无助的平民百姓,只有依赖法律来维护自身尊严和生存基本利益。而法律需要通过法官来实施。因此法官必须要是公正无私的,惩恶扬善的,品格高尚的、学识渊博和善良睿智的。对普通公民而言,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于特定的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正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国法治,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心而言,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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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楼 2010-3-21 11:4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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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王胜俊院长的报告,让我感到很鼓舞。王胜俊院长在报告中指出目前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相信只要法院全体干警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必将为我国创造出一个和谐高效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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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楼 2010-3-21 11:5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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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典型的小事 这虽然是一个小事,但非常典型,有人竟能把一个小事造成“案件”,这个地方的‘大案件’简直不敢让人想象。这里一定是腐败滋生的温床,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厂。枉法裁判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要真正想查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这中间一定有隐情,不是**受了人家的贿赂,便是贪官占了人家的便以。一些害群之马混入国家执法机构,为私心肆意非为、诬陷百姓、公然置法律与民意于不顾,看则是践踏民权、实则是公然轮奸国家宪法!那些贪赃枉法的社会败类,它们披着人的外衣,不干人事,专干祸国殃民的勾当。它们玷污的不仅是自身道德良心,而且践踏了神圣法律。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败坏的是党和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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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楼 2010-3-22 13: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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