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叫胡序瑞,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张集村十组,手机号码:13460170701 邮编476424 我任教26年,均获全乡模范教师一等奖。1994年12月2日下午,我为歧河一中49班上课,为阻止6位学生捣乱纪律,对为首的随德华,男,12岁,孟祥军,男,16岁,罚跪各打一巴掌,并立即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回报班主任要求争取他们家长意见。他们都很满意,孟祥军出门就笑,当天及以后5天学习生活一切均正常,从无异常反应。12月7日晚,孟祥军跑回教室突然呕吐,被送回家(鉴定书中案情介绍),医生孟凡欣通过了解陈涛老师和孟祥军本人,判断为“可能食物中毒”(一审判决书中有介绍),打阿多品针后又8个小时,其家长让人骑自行车带驾车拉他去医院,在砖渣路上跑2里多路死亡。 孟祥军的家长起诉我打死,拒绝尸检。12月27日商丘地区公安处法医扒坟剖验“腹胸无外伤,及皮下未见出血,腹腔积血3000ml,脾破裂4cm,被膜与脾实质分离4×1C㎡,达实质浅层,脾大小为 ,其他脏器大小正常。”提取脏器在省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商丘地区人民医院切片检验,结论是“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夏邑县公安局下达二次调查通知:孟祥军死因不明。1995年3月16 、17日,在各脏器呈自溶性改变,细胞呈红染情况下,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陈德京假冒《省厅复核鉴定》作出没有任何法医签名或盖章的《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落款处既有鉴定法医的名字介绍,又有复核人:省厅法医高金才、李立宏的名字介绍。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㈠认定“系脾破裂失血死亡”;㈡根据尸检肝脾大小正常,脾破裂特征,排除孟祥军病理性脾破裂;㈢根据尸检脾被膜破裂状,裂口在脾实质浅层被膜与实质分离和脾裂口呈自溶状,考虑为外伤性脾被膜下血肿破裂出血;㈣认定“腹部受外力作用加之腹部组织特征,力的传导作用可致腹内脏器破裂,体表可不出现明显损伤。(在孟祥军死后100天,仅一天时间作出的鉴定,有何根据?)。结论:孟祥军系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没有具体的脾破裂时间和性质)。以上事实鉴定书均可证。 就是这份《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导致一审认定《省厅复核鉴定》为构成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判我“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18日河南省高法发回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原判经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证实了《省厅复核鉴定》根本不存在,证实了没有任何法医签名或盖章的《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掩盖事实、弄虚作假的违法性;再根据一审判决前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示的关于《孟祥军死亡案刑事技术鉴定说明》:①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是根据夏邑县公安局法医现有技术设备而说;②省厅法医室可以做出客观真实的鉴定。以上事实足证,一审判决毫无根据,却驳回我申诉。2009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驻河南省接访法官李海拒不接受我申诉。 我为党为民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暮年为工作无辜遭此不白之冤,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现在我精神倍受摧残,生活一无所有(刑释后职薪双开),呼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只得依此想我最敬爱的党和全国人民作一诚实的汇报,请求讨个说法。 26年如一日忠诚您的教师 胡序瑞泪呈 2010-2-26
| |
|
|
|
|
|
|
1楼 2010-3-8 13:35:53 |
|
|
2楼 2010-3-26 11:22:14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3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