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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无门、网上控告  浏览:12177 回复:15  
游客
112.64.62.*
 
请看:“控告沪高院应勇院长滥权枉判严惩经济重犯的中国人民警察罪行的公开书”


引    言

沪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是沪高院以“处理情况”对市八届六次会议和人大代表第1084号意见的欺骗和(96)沪高刑申字第4号对我枉法口头驳回申诉且又一直至今不敢给我书面裁定书的延续承担法律责任者。(详见举证之32-33)应勇于2008年初当选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年里,我先后向他敬呈数拾封申冤控告材料,(详见举证材料之17)请求他依法立案审核《裁判书和控告书》所用证据,澄清真相。可是,应勇院长偏听偏信,为了保牢名誉地位的私利和放纵司法腐败者不受惩处,拒不依法审核证据。采取:“法院补贴你一笔钱,你不要申诉了。又说法院拿几万元帮你办社保”等手段仍然未达到对我息诉息访之目的后(详见举证之16),公然又杜造:“证据链”伪证;自编、自导、自演召开违法违纪违规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公开不敢核对证据;破坏信访条例;(详见举证之15)继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自裁自决”:“原判决和原裁定并无不当”等等。(详见举证之34)应勇成为淹入泥淖的替罪羊,沦为犯渎职罪。应勇是中央重拳打击腐败的重点对象,应予以依法严厉惩处。(详见举证材料之15、16、17、18)。


申冤无门、网上控告

控告沪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滥权枉判严惩经济重犯的中国人民警察罪行的公开书

我是一名中国人民警察。于一九五四年参加上海市公安队伍,五六年入党。数十年里一直战斗在公安战线第一线。为党为人民立过功、受过奖、事迹登过报、群众出版社出过书。国家改革开放后,1981年5月间,我负责沪宝山公安局经打组(现叫经侦支队)打击经济犯罪工作。1982年1月5日,我在严打被沪宝山公安局局长王显池及其同伙沪杨浦区公安分局汤永仁等人百般包庇、放纵后,又继续诈骗七万元重大经济犯罪团伙嫌疑首犯洪××时,惨遭洪××的保护伞王显池、汤永仁与诈骗团伙嫌疑犯洪××等人对我预谋报复陷害。(详见举证在第二、第三批择日发送)嗣后,宝山公安局,检察院以我私放经济嫌疑犯廖××的渎职罪和1982年1月5日强奸洪××之妻岳×,先后将我拘留、逮捕。(详见举证之27)他们对我关押一年多时间里,问了我许多为什么的所谓“证据链”问题,化了九牛二虎之力,因是对我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预谋报复陷害,他们寻找不出有装榫头的私放经济嫌疑犯廖××的东西(详见举证之27、13)和1月5日强奸岳×的所谓证据,故不敢将上述所谓罪状杜撰到起诉书对我起诉。(详见举证之27)但是,他们为逃避对我错拘、错捕的罪责又捏造事实置于我死地。宝山法院、沪中院、沪高院先后以宝山公安局,检察院杜造“莫须有”的罪名,对我依法经办经济案和依法保管的案款,故意杜造:“私收赃款,不出收据,不列清单”等伪证,对我枉判 “贪污罪”四年半徒刑(举证在第二、第三批发送);法院又以四年之久以后的八二年泮××乘机诬陷词,杜造了“现场勘察图”伪证枉判我强奸泮××(详见举证之19-34)和又以岳×诬陷我的人身特征,杜造“医务鉴定”伪证及洪××同伙岳×姘夫龙××等人诬陷,枉判我强奸岳×(举证材料在第二批、第三批择日发送)等九年徒刑。枉判合并执行十三年徒刑。这些枉判伪证先后全是沪宝山法院、沪中院、沪高院伪造的。

法律是要讲证据。沪高院应勇等人用的全是伪证、孤证。我冤狱十三年里和1995年1月4日出狱至今,一直针对他们捏造于我“贪污、强奸”罪所用的伪证不间断申诉控告。廿八年里,我向中央、上海市等机关和人大代表投呈壹万贰仟伍佰余件申冤控告材料,我家属、亲属、本人二十余次赴京告状。得到了中央、上海市机关领导和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详见部分中央、市领导批复1-9;人大代表举证10至12)。沪高院应勇等人手握权柄但又畏惧暴露对我枉法裁判的真相,故一直不敢依法审核《裁判书和控告书》所使用的证据。我到中央申诉因沪高院故意不给我书面裁定书,得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呼天不应、喊地不灵,我在申诉无门的境况下,被逼只有上网控告。这里,我为使广大网民、网友剖视沪高院应勇等人继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我枉法裁判的狰狞面貌,采用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清算他们对我枉判的罪行。现在,从沪高院对我枉法裁判“二件强奸、一件贪污”案件中,信手拈来对我枉判强奸泮××案例的材料和证据,上网公布。揭开沪高院如何以伪证和孤证对我枉判的真相。

我于1978年3月参加保卫宝钢工程建设工作,同年六.七月间依法办理上海市宝山县月浦卫生院朱××流氓团伙案,泮××是朱××的淫乱对象,四年以后的1982年泮××乘机指控说:“78年8月22日,我那天撕的材料是我在8月23日那天所写看后扔到河里去了。”又说:“我还要求他(任)把我自己写的材料给我看,他给我看了,并要我看后撕毁扔到河里去,我照办了”。(详见举证之23)她还说:“他(任)表示愿意帮忙将朱××释放”。(详见举证之19、24、27)等等。

法院认定我强奸泮××的证据是:泮××的指控词(详见举证之23)和泮××指证我二次强奸她的地点证据:二幅现场勘察图。(详见举证之21、22、23)除此之外,法院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示人。

现在让我拿出我的反证依据:

1、泮××说我愿意帮忙将朱××释放。朱××放了没有?没有!朱××被执行强劳一年。宝公审字(78)第230号。(详见举证之19、24、27)

2、泮××一人之词矛盾百出,其一:泮××说:“8月22日撕了8月23日所写的材料。试问22日怎能去撕还未到来的23日没有的材料?其二:泮说材料是我看后丢到河里的,一会儿又说我(任)叫她看了之后撕毁丢到河里去。泮的指控词弃能自圆其说。(详见举证之23)

3、泮××说我给她的交代揭发材料,看后撕碎丢到河中。当时当场有证人看见吗?泮××拿出纸碎片没有?都没有。(详见举证之21、22、23)

4、精液是认定强奸的重要法律依据。泮××说我与她发生过二次性行为,当时当场有人目击吗?泮××有沾有我精液的物证吗?都没有。(详见举证之21、22、23)

5、二张现场勘察图是以泮××的指证泡制的。勘察现场上有泮××所谓的撕碎的纸碎片吗?勘察现场有证明我身份的物证吗?勘察现场上有沾有我精液的物质吗?都没有。(详见举证之21、22、23)

6、故意涂改证词,掩盖三者矛盾。泮××曰:“78年8月22日,那天我撕得材料是我在23日那天所写,我看后扔到河里去了”宝山检察院起诉书曰:“8月23日,任把泮的交代揭发材料交其(泮××)当场销毁。”宝山法院判决书曰:“1978年8月24日”。法院说的8月24日是涂改泮于1983年1月19日的指控词而来。世界上的时间是一维空间,原裁判对时间矛盾百出,结果欲盖弥彰。(详见举证之23、24、27、28)

7、伪造《现场勘察图》伪证。二幅《现场勘察图》从法院的伪档案里查获的。它是对我政治迫害关押一年之久,即在对我庭审(1983年1月22日)前三天即1983年1月19日绘制的。他们内心空虚,怕受法律责任,当事人、经办人均不敢在伪造的《现场勘察图》上签名盖章。(详见举证之21—22)

8、上海市名律师李国机等人在二审辩护词中讲:“辩护人认为:仅以本案现有的一节证据来认定被告(任)强奸泮××是不充分的”。又讲:“一审认定被告强奸泮××证据不足”。(详见举证之25)

9、宝山月浦卫生院证明:在78年单位领导和群众没有听说泮××被人强奸之事,泮也没有向单位领导报告过。群众对泮××的讲话是不相信的。(详见举证之26)

鉴于上述9点举证,充分证明泮××的指控词全是没有事实根据又矛盾百出的一人之词的孤证,孤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充分证明法院以泮××一人诬陷之词仓皇泡制的二幅“现场勘察图”是伪证。(详见举证之14,19-26)由此可见,沪高院延续承担法律责任者应勇等人继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我强奸泮××一案,在无任何其它佐证材料下,采用泮××一人对我诬陷之词及其伪造的二幅“现场勘察图”伪证对我定罪,这是古今中外典型的孤证断案;这是古今中外罕见的伪证断案。这一案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沪高院应勇等人罪责难逃。如果应勇等人还是不服,你敢不敢与我对质,让广大网民剖视公断,让国法公判。同样,我还有大量的铁证,证明沪高院应勇等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判我“强奸岳×和贪污罪”问题,这里我暂且不作一一论述。

我在受尽人间残酷政治迫害的廿八年里,他们将我摧残成双脚浮肿近膝,身患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和我相依为命的年迈老母受惊着急,一命归天;依靠我生活的耄耋岳母生活维艰,只能熬夜卖茶叶蛋而积劳成疾,心脏骤停而去世;我妻子内心长期遭受抑郁突发脑中风,手脚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被这股人搞得我生活无出路,家破人亡。但是,我在这种悲惨状况下,而我始终坚信党,我是一个受党教育成长有理智的人。现在,我虽然是一个弱势群众,而我面对身披执法外衣,手握生死强权的应勇等人,但我无所畏惧,不屈不挠的坚决同中央重拳打击司法腐败的重点对象应勇等斗争到彻底胜利。在这场维护国法尊严,维护人身权益的斗争中,我恳请全党全国人民、广大网民、网友、全国警察同仁们、全国律师、全国媒体、广大法官、检察官先生们、广大政法干部站在实事求是的公正立场上,支持公道,伸张正义,伸出友谊而声援之手,请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审理《裁判书和控告书(起诉书)》两本账所用证据,异地庭审,对簿公堂,网络直播。只要依法审核两本账上所使用的证据,必将蛰居在重大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内的沪高院应勇等执法枉法、执法枉政,残踏国法、残害人民的司法腐败分子。押上历史审判台审判。为纯洁国际大都市上海市法院战线队伍,保卫改革开放、创造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最后,我再三重声:如果我举证失实愿受国法严处。反之,依法严惩应勇等司法腐败分子。
    

    1楼 2010-3-12 13: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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