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茫维权路 反映人:申伦成,男,汉族 ,1945年12月26日出生,系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公亡职工申志豪之父,住商丘市民权县程庄镇申集村 王爱婵,女,汉族,1943年12月23日出生,申志豪之母,住址同上 王翠芝,女,汉族,1966年04月01日出生,申志豪之妻,住址同上 申振磊,男,汉族,1993年09月10日出生,申志豪之子,住址同上 申淼,女,汉族,1995年05月01日出生,系申志豪之女,住址同上 反映事项: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2006年9月26日受理反映人的仲裁申请至今不作裁决、严重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各机关障碍重重,维权之路何等艰辛 1、反映人的近亲属申志豪于2005年4月17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反映人多次向所在单位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2、反映人无奈于2006年4月3日向商丘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当月16日受理了申请,并于2006年6月4日依法作出(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志豪所受伤害为公亡。 3、2006年9月,反映人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于2006年9月26日根据该仲裁委要求缴纳了仲裁费2420元,但该仲裁委在受理后故意拖延,未依法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一直拖延到2007年6月仍未作出仲裁裁决,从而给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留足了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拖延赔偿的时间。 4、2007年6月4日,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丘市劳动局作出的(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该院未经审查即受理了此案,在该院受理案件后,仲裁委随即以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为由,中止了仲裁程序,直至今日。2007年7月25日,睢阳区法院以不服工伤认定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5、2007年8月12日,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睢阳区法院的(2007)商睢区行初字第13号裁定书,并撤销商丘市劳动局作出的(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书。 2007年11月16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2007)商行终字第66号行政裁决书,维持了睢阳区法院的一审裁定。 6、2008年1月25日,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内,自2006年6月4日商丘市劳动局依法作出(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书到递交复议申请书的2008年1月,早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但商丘市政府未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仍然受理的中原保险代理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三方到场听证,2008年4月8日,商丘市政府作出行政复决(200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仍然维持了商丘市劳动局作出(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书。 7、2008年4月28日,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再次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睢阳区法院以该公司已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再次违法受理了此案。2008年6月27日,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了商丘市劳动局依法作出(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决定。 8、2008年8月12日,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再次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于2009年初判决维持了商丘市劳动局依法作出(商劳)工伤认字(2006)第059号工伤认定决定。 二、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作为,系人为因素,已构成严重违法,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2006年9月受理反映人的仲裁申请至今,已有数年,如果说前期的不作为是在为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争取时间以达到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拖延赔偿的目的,那么2009年初至今的不作为显然就是直接保护被申请人,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请求:反映人应得的赔偿至今分文未得,精力即将耗尽、对政府及法院的办事程序及效率近乎绝望,请有关部门尽快督促解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反映人:王翠芝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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