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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卡过期作废是霸王条款 商家无权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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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买来的超市购物卡,难道真的“过期作废”?付先生投诉后,工商部门认为这是商家的霸王条款。 付先生家住东西湖吴家山街。去年4月,他在吴家山某超市买了1万元的一批购物卡。今年4月30日,他想起来还剩7张,价值2100元。他持卡来到超市购物,刷卡时显示卡已失效。收银员说,这些卡已过了有效期不能再使用。付先生看到,卡上标注了有效期:至2010年4月28日止。付先生提出,既然不能购物,超市就该退还买卡的钱。超市不同意。付先生很郁闷:“过期不等于作废呀,我这可是花钱买的。” 付先生投诉后,吴家山工商所前往该超市调查。店长说:付先生购卡时,有效期已清楚地写在了购物卡上,双方已经形成了约定。付先生没有按时持卡消费,相当于违约。“购物卡卖出后,超市会根据售卡量组织商品。消费者不在有效期内及时消费,影响超市的货物周转等,会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 工商部门认为,消费者未持卡在有效期内购物,有一定的责任,但卡里的钱商家无权没收,否则就是不当得利。并且,购物卡是顾客用现金购买的,本就不应该设定有效期,“过期作废”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经调解,该超市对付先生的购物卡做了延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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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0-5-6 10:3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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