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善良绑匪放人质被判6年起争议 |
浏览:13409 回复:2 |
|
|
检方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法律界人士则认为应多考虑从轻量刑,鼓励犯罪中止 这是一起离奇的绑架案!绑匪张洪林、余有将云南呈贡县3个七八岁大的小男孩骗上车带去了玉溪。 在玉溪,余有拨通了孩子家长的电话,声称孩子在他手上,要对方准备15万元赎金。第二天上午,在陪孩子玩闹时,孩子们的天真无邪让余有想起自己的儿子,“我就想如果我儿子不见了,我会多着急”,余开始后悔做这件事。 经过一上午的矛盾与挣扎后,余有下定决心把3个孩子放了,还用身上仅有的20元钱让3个孩子乘车回家。随后,张洪林、余有均落网(本报曾报道)。 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人质问:对余有的判决量刑太重,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 “我把娃娃放了,难道不是悔改?”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余有虽不打算上诉,但他在心理上还是不能接受。“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伤害娃娃,反而一路上照顾他们,和他们一起玩。后来我良心发现,把身上仅有的20元也给了他们,自己走路回家,难道这不是悔改吗?”他说。 木讷的余有描述不出自己“良心发现”的心理转变过程,只是不断强调自己“对孩子们很好,孩子们对我也很好,我就想起了我自己的儿子。” 余有认为,他们与孩子们建立了一种很特殊的信任关系。他们曾经当着孩子的面给朱文学打电话要钱,孩子们应该已经知道自己受困,但他们似乎并不害怕。并且,在余有将饼干分给孩子们时,他们都拿出几片来让给他吃;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这些都说明我们对他们很好。” 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张洪林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对此,陈卫华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法律界人士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
| |
|
|
|
|
|
|
1楼 2007-11-22 11:58:30 |
|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2 篇, [<<] [1] [>>]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