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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地将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实施,将为医患纠纷调解提供法理基础。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医院内部管理、打击违法“医闹”、经济赔偿额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谁来调解:建立人民调解为主的调解平台

  出现医疗纠纷,一些患者甚至采取“医闹”这种方式,最终却违反法律。为防止这类事件出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山东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工作平台,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组成人员予以公示。

  费用来源: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费

  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根据《意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的离退休医学专家、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

  我省要求,各地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及退休人员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并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

  经济补偿:自行和解最高限额不得超1万

  医患纠纷中,一些医院为息事宁人,往往一赔了事,这反而不利于医患关系调解。《意见》规定了医患纠纷中经济补偿采取的方式。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患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被证明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在医院购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购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可提供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手术、住院等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缴纳主体为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的负担。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应提前将调解时间和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调解。

  打击“医闹”:公安机关加大处置力度

  出现医患纠纷,个别患者家属选择“闹”医院解决问题,甚至觉得不闹就不会得到合理补偿。为维护医疗秩序,《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

  对在医院内打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会同医院做好劝解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待撤离及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后,患方代表不超过5人与医方进行沟通及调解;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时撤离现场,对经多次警示仍不停止侵害行为的人员,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给予制止;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侦办、查处力度。

  医疗机构:严格内部质量预防纠纷发生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和分析医患关系动态,完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隐患,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严重医疗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记者李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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