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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郗伟:构建和谐社会与发挥检察职能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构建和谐社会与发挥检察职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控申科  郗伟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这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摩擦,没有冲突的“平静社会”。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持续过程。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基层检察工作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各级党政机关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探讨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应如何作为呢?笔者从检察工作的特点、业务范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方面与和谐社会特征的契合进行分析,提出基层检察院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客观因素:

    1、涉检涉法上访居高不下,司法功能面临挑战。当前,涉检涉法信访仍然呈蔓延态势。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两年,虽然来信来访总量趋于下降态势,但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问题时有发生。另外,涉检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极端的形式上访。突发信访案件、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面前,基层检察院被推上了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采取有效应对之策,强化司法的息诉罢访功能,就成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检察院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一个突出问题。

    2、诉讼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审查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影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间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利益冲突多样化。由于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60%以上是由利益冲突引发的。二是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形势下矛盾表现在内容、层次和领域各方面,往往是经济矛盾、政治矛盾和社会生活矛盾相互交织,形成十分复杂的矛盾网络。三是呈现形式群体化。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容易产生共鸣,形成集访,甚至闹事,群体性特点十分明显。四是处理过程难缠化。一些人私心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为一已私利纠缠不休,调解起来难度很大。由于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也确实存在不小的困难。

    二是主观因素:

    1、基层检察机关对自身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现实中不少干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把自身的职能定位在办理案件上,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做法一直无法突破。由此,形成了一些机械执法,只讲求法律效果,不问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不良倾向。许多检察干警只关注犯罪是否得到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了惩罚,而很少去关注犯罪背后隐藏的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甚至有少部分检察干警认为,自己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惩处和追究犯罪就尽到了职责,案件背后有无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并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这正是近年来一些涉检上访案件产生的思想根源。

    2、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激励机制缺失。绩效考核以及内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设计,应与新时期检察机关在纠纷化解中的地位作用相匹配,从制度上激励、引导检察机关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但从目前绩效考核、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目标看,主要还是集中在案件质量和效率两个方面,对案件效果体现不够,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如对不捕、不起诉等案件的比例控制严格,使得承办人畏难而不愿意适用不捕、不起诉。因此,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不够积极主动。长期以来,无逮捕必要不捕及相对不起诉在检察机关适用的比例普遍较低,造成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无法得到快速、轻缓处理,影响了实践运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发挥。

    3、基层检察机关对纯检察业务之外的事务关注不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是一个主体上多元、联系上紧密、功能上互补、程序上衔接的运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通过功能的衔接与整合,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予以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实现引导中的指导和支持中的监督。但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机关把办案作为唯一职责,对非诉纠纷的处理参与不够或被动参与;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面对重大矛盾纠纷,组织、协调多个纠纷解决主体共同调处矛盾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有的检察机关不顾及基层实际需求,对诉讼案件之外的纠纷表现出不关心、不支持、不插手的态度,这与当前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策略

    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区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把防范矛盾发生和解决群众利益结合起来,我们坚持几个策略:

    (一)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要稳定社会秩序,必须在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素质上下功夫。一要加强国情和政策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处理好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二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使他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比较理智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维模式。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做到知法守法。

    同时,检察干警要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履职,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出发点是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摒弃特权思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明确认识接待上访人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申诉人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信访工作无小事,必需办好每一起上访案件。要做好检察工作,就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要努力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能,还要掌握上访者的内心世界和心理特点,有效疏导和化解来访者心理苦闷,讲究执法艺术,提高执法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化解矛盾能力

    1、强化首办责任制。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依法受理,归口办理”、“谁主办、谁负责”和“一案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及时办理。确保每一起上访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法涉检上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有效地减少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坚持排查和调处相结合的机制,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坚持排排查和调处工作同步进行不脱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保证息诉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合理预防和有效处置,必须建立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工作的超前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切实做到“四个到位”:早动手,组织领导到位;早动员,宣传防控到位;早摸排,问题梳理排查到位;早安排,措施责任到位。快速高效,及时化解,防止矛盾的升级。

    3、完善社会宣泄机制。改革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必须迅速转变,强化法律、思想政治工作在调处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调处化解方式,建议适时建立驻街、区、单位等各个环节的信访代理组织机构,注重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把情况摸清,把道理说透,把情绪理顺,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把矛盾彻底化解。

    (三)讲究工作方法,增强化解矛盾实效

    1、强化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要做到:一是规范办案流程,加强办案流程管理。促进所有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做到程序合法,确保每个办案环节不出纰漏,确保从源头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二是要求侦查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所收集的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真实。三是严把案件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重要关口。在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定性上狠下功夫,保证案件质量,杜绝上访隐患。四是对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共同把关,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有异议的案件实行案件风险评估,由分管检察长亲自把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源头上杜绝上访案件发生。五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积极推行量刑建议、轻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等审理工作,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五是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

    2、整合资源,增强合力。检察干警在息诉中必须增强合力意识,重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在“大信访格局”中进行息诉疏导。一是加强与本院其它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情况,尤其是对一些情绪激烈、矛盾突出、可能会缠诉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对群体申诉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联手制订预案。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息诉工作难以立即奏效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以求得指导、协调和支持。三是加强与同级法院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庭的沟通,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四是加强与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如对有明显缠诉闹访倾向的申诉人,应在正式告知复查结果前,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通报案情、申诉人在申诉期间的表现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然后在他们的见证下向申诉人告知复查结果,并利用这一机会共同做息诉疏导工作。

    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没有和谐民主的优良环境,建设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就无从谈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了根基,所以,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安定是一项利关世代的政治过程、民心工程,我们所有人都尽一份责任、一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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