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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而其同伙不在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按份承担,给不在案者留下应承担的份额;二是抛开不在案者,由在案的被告人全部承担。究竟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在此谈一点看法。

  按份承担的处理方法是根据事实及法律,划分共同加害人责任大小以确定其赔偿数额,给不在案的被告人留下相应的份额,待其归案后再行处理。这看似公平,其实不然。一是部分被告人不在案,其未对其行为进行辩解,易使审判人员先入为主而相信在案被告人的陈述,在划分责任时不准确,对各被告人应承担的份额划分不公,所留份额未必就是不在案的致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增加被害人的诉累。对于多人致害案件,每每有被告人归案,在处理刑事部分的同时,被害人可能需多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三是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样处理会出现多份判决,而各个被告人之间应互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在多份判决中又不能体现出来。根据各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看,一些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一些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如不判令他们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则此判决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案被告人全部承担的处理方法,对于赔偿多的共同被告人,法院一般视为认罪悔罪而对其从轻处罚,其不应再作为债权人要求其他共犯偿还债务。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额的保护,其他共犯归案后,就不应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也有不妥之处:一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说在案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又未判令连带责任,对被害人来说虽其损失得到全额判令,但却是一纸空文;二是在案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共同致害人对其致害后果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在案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被告人未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显失公平;三是无形中免除了共同致害人的连带责任,于法不合。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个人或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对被害人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责,承担全额民事责任。理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加以剥夺,被害人因被告人及其同伙的共同侵害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全额赔偿。尽管是附带民事诉讼,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进行处理。按照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共同犯罪案件的所有共同犯罪人即共同致害人均应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因为此类案件是共同致害案件,其犯罪行为不能够完全单独区分开,所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亦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所以,对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额赔偿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在民事审判中,共同侵害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如被害人未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应追加共同被告人。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同伙在逃,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适用公告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和缺席判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归案后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全部承担了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向其同伙人追偿。

  到目前为止,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较为准确的操作规范,上述处理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和弊端,笔者期待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既能体现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能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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