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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10   来源:   编辑: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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