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刑事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刑事律师 在线咨询 刑事贴吧  
  诉讼程序 - 罪名详解 - 强制措施 - 量刑情节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减刑假释 - 辩护匠艺 - 反腐档案  
    郑州特邀刑事辩护律师
贾国胜律师
 
贾国胜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贾律师自从事律师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
·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李刚儿子案受害人律师遭黑
·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 用假身份证 疯狂网购构成
· 刑事诉讼法重要办案期限
 
  当前位置:主页 > 司法鉴定 > 浏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12   来源:   编辑:
 

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申请鉴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鉴定;委托鉴定是指由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这两种鉴定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鉴定程序。有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先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后,再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另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由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和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两种行为合二为一,一并向卫生行政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 其他材料和证据。申请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 鉴定申请书。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 号、住址、工作单位、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然后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曾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写明原鉴定结论。最后由申请人签字盖章;②申请人部位 的介绍信。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③陈述意见书;④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⑤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⑥证人证 言。如有人作证,可制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证明的事实要写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最后由证人签字盖章或在证 词上留下指纹印;⑦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⑧有关物证;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通常要指定承办人负责输,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医患双方补充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医患双方补充我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报告和摘要,报送鉴定委员会各委员,由委员会召开鉴定会。

  3、在召开鉴定会时,通常会要求医疗机构和病人方面到会陈述积压自的理由和根据,然后双方当事人离开会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鉴定。最后作出鉴定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4、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病人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满面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虽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先进行鉴定,然后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书本,医疗事故的处理还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病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某一成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要求该成员回避的要求,并陈述理由,是否回避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卫生行政机关决定。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回避:

  ①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③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或者医 疗纠纷当事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④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证人,或者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⑤担任上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⑥参加过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第 三,鉴定结论是通过对事件及有关物证的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定,所作出的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等问题的结论。我们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或提出 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因为鉴定本身以及鉴定结论既没有改变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作出对任何人的处理决定,所以不存在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

  通 常所谓“不服鉴定结论”,际上是对依据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直诉讼”。所 以,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不科学、不公正以及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即对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或请求法庭重新鉴定,还可以请示 法庭对原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 四,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负担。但是,由于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的鉴定工作是独立进行的,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虽然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可以否定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但鉴定费用是 各自收取的。因此,尽管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定了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即不能改变根据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决定的鉴定费的承担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上级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同,原来已经支 付的鉴定费也不再返还。

  第 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病人在判鉴定结论是否可以接 受时可以按照以上三个标准进行。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事实认定上有倾向性,不以事实为依据,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民就有问题。病人通常无法判断 鉴定是否符合医学科学,但可以委托熟悉的医生帮助判断。如果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就应当申请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第 六,对于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理时限,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病人可以造成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并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因为此时适用的是 《民事诉讼法》,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判断医务人员在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判断该过错是否与造成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判断不良后果是否达到了构成医疗事故的严 重程度。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能像科学试验那样准确,在许多情况下要靠参加鉴定的专家的经验来判断,最后难免要用“投票表决”的方式 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为了使鉴定结论尽可能接近真实性和科学性,病 人方面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例如身体检查和化验、诊断和尸体检验等,尽量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得到“直接证据”。

  所 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据此判断事实真相的证据。例如手术事故中的手术部位切错的事实以及证实手术切错部位的切除物组织的病理切片、 给药错误事故中能证实含有错给药物的病人的血液化验结果、通过X检查证实手术过程中遗留在病人体内的手术器械等遗留的X线照片、以及通过尸体检验查明诊断 治疗错误的病理检验报告和有关病理切片等。由于这些资料是通过科学方法得出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医患双方都能够认可和通常不产生争议的证据,能够准确 地判断出事实的真相,因此称之为直接证据。如果缺乏这类直接证据,仅仅是通过经验判断,通过病案讨论式的推测,便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上一条: ·医疗鉴定专家提醒: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下一条: ·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