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省警方在侦查一起雇凶杀人案的过程中,运用测谎仪器并根据测谎结果最终查出了真凶。有评论者据此撰文指出:测谎仪的正确率仅有90%左右,很容易使无辜的嫌疑人锒铛入狱,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不宜使用测谎仪。
这是一种对测谎仪及测谎结论的误读。事实上,单凭测谎结论是不可能对任何人定罪的,测谎结果只是为查找其他证据提供线索。即使把测谎结果当作证据使用,也必须与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而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定罪。
测谎仪的全称为“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是综合心理学、生理学和现代电子学及其他应用科学技术设计而成的。其基本原理是:人在说谎时的生理变化或人记忆中的一些事件再现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引起一系列生理(如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皮肤等)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通过仪器测试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变化,从而判断是“真实”还是“谎言”。可见,测谎仪是以一定科学原理为基础的。
测谎仪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已成为现实,目前已有50个国家在应用和发展测谎技术。有资料表明:在我国侦查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自上个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使用测谎仪辅助办案,有的人民法院在1994年就设立了测谎室。1998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走私案时,运用测谎仪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谎言测试”,测试结果为认定此案证据提供了参考依据。看来,测谎仪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普及只是时间和金钱问题。
运用测谎仪,对于侦查活动的确有所助益。但对于测谎结果,我们不应该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因为,在刑事程序中,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切忌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
对于测谎结论的使用,更要十分慎重。如果测谎结论对被测试者不利,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才能认定被测试者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者有罪。
由于测谎结论并非100%的准确,加之刑罚是对一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运用测谎结论一定要估计到误判的灾难性后果。
总之,对于“测谎仪”,应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不要一味排斥,也不能轻易相信,要“扬长避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