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刑事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刑事律师 在线咨询 刑事贴吧  
  诉讼程序 - 罪名详解 - 强制措施 - 量刑情节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减刑假释 - 辩护匠艺 - 反腐档案  
    郑州特邀刑事辩护律师
贾国胜律师
 
贾国胜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贾律师自从事律师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关
· 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教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李刚儿子案受害人律师遭黑
·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 用假身份证 疯狂网购构成
· 刑事诉讼法重要办案期限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刑事辩护空间拓展与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1-20   来源:   编辑: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 [1],也是刑事辩护空间不断拓展的历史。在我国,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刑事辩护空间的不断拓展乃大势所趋,但最终仍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保障。

  (一)刑事辩护空间的拓展

  1、从形式上的辩护,走向实质性、有效性辩护

  这是个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我国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是有辩护的,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律师辩护的实质性、有效性仍然不足,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十分有限。“七难”中的“辩护意见被采纳难”,说的就是辩护的实质性、有效性不足,大多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解决这个问题,既涉及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的调整完善,也涉及律师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参酌国外经验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有关必要引入“有效辩护”这一概念,更加注重辩护权的实质性和有效性。要认识到,“律师不是政府机关的傀儡,不是程序正当化的帮衬,他为提供被告实质、真正的保护而存在。”[2]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建立刑事辩护的准入制度、质量评估体系、无效辩护的司法救济等。

  2、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审判前中的辩护

  从审判走向审前,是刑事辩护空间的纵向拓展。这种拓展,是以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前提的,这在我国尚需时日,但有些方面已经开始试点。例如,对于批准逮捕,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试点实行听证,允许律师介入并发表意见。下一步,还有必要考虑建立预审制度,由预审法官对侦查阶段的强制处分、羁押,以及检察院的起诉决定实行司法审查,并允许辩护人适度介入,发表辩护意见。另外,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仍是行政审批式,辩护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并发挥作用,亦须进行诉讼化改造,给辩护人以施展的平台和空间。

  3、从实体性辩护,走向程序性辩护

  实体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传统内容,程序性辩护则是刑事辩护的新兴领域。与实体性辩护主要针对定罪和量刑不同,程序性辩护主要针对诉讼程序违法、管辖违法、证据违法等问题,提出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变管辖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辩护意见,促使司法机关宣告某些诉讼行为、证据无效,进而达到终止诉讼、重新审理或者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程序性辩护的开展,是以程序性制裁的确立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完善为前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程序性制裁措施,但一直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和证明规则,因而难以落到实处。今年6月,随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并实施,对于口供等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已经有了相应的程序规则和证明规则,这为律师开展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下一步,对其他的程序违法行为,亦应确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并允许律师在审判中申请法院启动程序性裁判,宣告违法的诉讼行为无效。

  (二)司法体制改革

  这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困难再大,总须前行。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是以下几个:

  1、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刑事辩护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百年中国,司法独立之路,坎坷而漫长。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要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不能直接审批和干预具体案件。更不能再提所谓“绝对领导”、“驯服工具”等说法,否则法治就成了人治,司法就会成一些官僚压迫人民、铲除异己的工具。

  二是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维护合议庭的独立性,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审判分离的问题。

  2、控、审分离,司法中立

  作为裁判者,法院和法官至少应在控、辩之间保持中立。因而,要求法院去配合检察院,违背了基本的诉讼原理,也扭曲了正常的诉讼结构。但在我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短期内恐难改变。现实的路径,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强化十分薄弱的制约方面,弱化已经过火的配合方面。

  法谚云:“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但起码都要考虑一下饭的“卫生”问题,公安机关不能总往饭里掺沙子,检察院不能什么饭都往上端,法院更不能闭着眼睛都吃下去,总得顾及一下自己的肠胃和健康吧。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搞所谓“提前介入”、“诉前审查”,或者一味迁就控方,只讲配合,不将制约,这本身就是对宪法原则的违反。

  3、改革审前程序,司法介入,实现诉讼化

  侦查程序中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特别是人身强制措施,即使暂时不搞事前的司法审查,也必须有事后的司法救济,即允许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检察院的起诉权,也应逐步纳入司法审查,实行预审,避免诉权滥用。

  改造审前程序,法官以中立的裁判者身份介入,对侦控机关的强制处分和公诉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和救济,既是制衡权力、保障人权的必由之路,也是律师在审前阶段开展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由此,刑事辩护才能真正由审判走向审前。

  4、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

  一是继续扩张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平衡控辩力量。例如,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并切实保障律师的自由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讯问时在场权等。

  二是强化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审判中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违法证据或诉讼行为无效,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定。

  5、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

  这个问题十分简单,关键看有没有实施的决心。目前公安机关强烈反对,但其实并没有站得住脚的充分理由。

  注释:

  [1] [日] 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 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1010/20101013081546.htm

 
上一条: ·“刑事辩护论坛”进高校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下一条: ·刑事辩护制度之困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