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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胜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贾律师自从事律师 [详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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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1-3-16 来源: 编辑: |
当前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20%的速度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形成恶性循环。
因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某些缺陷,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患者明显处于弱势,“阳光鉴定”已成广大群众的共同呼声。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做出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
但是,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社会科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莫小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五年的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她认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仍没有改变,仍属于“亲族鉴定”。现行鉴定制度中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全都来自于各医疗机构,虽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参加鉴定,实行了“回避制度”,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亲族鉴定”难以服人。
二是医疗事故法律援助缺失,甚至是空白。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能由医学界做出鉴定,解决医疗事故途径的唯一性加剧了患者投诉无门的无助。
三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监察难度大。医疗事故鉴定涉及的内容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而且鉴定过程透明度不高,这些因素对鉴定结果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在这种鉴定制度缺陷下,“近亲鉴定”存在“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针对目前这种状况,莫小莎建议:
一要完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改革的主要方向。建议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主要是掌握一定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辅以医疗系统离退休专家和媒体工作者。这种以法律专家为主体鉴定制度避免了“亲族鉴定”的弊端,且鉴定主体位置“超脱”,维护了鉴定的公平性。建议政府大力培养医学法律专家,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二要加强医疗事故法律援助力度。当前我国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乏解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援助更是匮乏。建议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事故法律援助建设。
三要加强对事故鉴定的法律监督、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鉴定程序和鉴定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媒体、民主党派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如聘请评议员、监督员参与“陪审”,提高鉴定透明度。
四要充分发挥医疗责任险、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政府从体现公平公正、降低患者成本负担的方向加以扶持和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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