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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大代表郑长生阻挠新埠岛开发案二审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1-19   来源:   编辑:
 

     郑长生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海南日报 记者黄叶华 摄 
    11月20日,倍受社会瞩目的郑长生阻挠新埠岛开发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长生身为海口市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海口市第十四届、美兰区第五届人大代表,为了要在新埠岛开发中分一杯羹,他以征地遗留问题为借口,组织、指挥陈中雄、洪春伦等六人多次煽动并组织农业经济社的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进行阻挠,致使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2008年10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郑长生有期徒刑7年,陈中雄等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郑长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事件回放:为私利出资指挥村民阻挠建设
     2005年3月,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海口市政府国资委与海南优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埠开发公司),承接对新埠岛的开发项目。郑长生为能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进行合作开发,从而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自2007年8月开始,指使并指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蒙信学、林诗兴、杨明辉等人,以新东社区农业经济社征地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借口,多次煽动并组织农业经济社的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进行阻挠,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无法进行。
    2007年8月至9月间,为了阻挠新埠开发公司平整北部施工工程车的必经之道的新埠岛3号公路,在郑长生的指使和出资之下,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等人组织村民并雇用民工,数次将3号公路挖断。9月4日,郑长生还亲自到现场指挥挖掘机将3号路挖断成S形。新埠开发公司在北部的施工被迫停止。    
    此后,2007年11月,新埠开发公司根据海口市政府及美兰区政府的要求,在13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的空地进行新埠岛总体开发建设启动仪式指示路牌的施工。郑长生指使陈中雄等同伙,组织几十名村民进行阻挠,致使该处启动仪式指示路牌最终未能建成。为了阻挠海南电网海口供电公司铺设新埠岛开发建设的电力配套设施,12月间,郑长生即指使陈中雄等人多次组织近百名村民,打着横幅,在施工现场采取强行夺取施工器材、砸坏因施工而堆放在旁的地砖、躺坐在施工现场等手段进行阻挠,且不听现场执法人员劝阻,推搡漫骂执法人员,造成该路段基础电力设施施工无法进行。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事发现场局势已被执法人员控制后,郑长生赶到现场,不听执法人员的劝阻,直接煽动村民进入警戒区强行阻挠施工。    
    据统计,郑长生出资、指使并指挥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等人多次煽动、组织村民对新埠岛的开发建设工作进行阻挠,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1448.97元。
郑长生自辩:为全体村民谋利
    郑长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郑长生不具有犯罪故意,本案因被征用地村民未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而引起,郑长生参与纠纷调处、联系新的合作方等行为是为全体村民谋利,履行其职责,并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对此,一审法院查明,郑长生身为新埠社区居委会委员、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应收集村民意见向相关部门反映,合法、有序地将征地遗留问题予以解决,而郑长生为谋取个人利益,以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为借口,组织、指挥、甚至直接煽动村民挖断公路、阻挠施工。他的同伙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一致供认,郑长生多次组织村民阻挠新埠岛的开发建设,目的是为了迫使新埠开发公司妥协并同意从新埠岛划出部分土地,以新埠社区和新东社区的名义而实际由其本人引资开发,达到合作开发新埠岛而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并许诺事成后会关照他们。据此,一审法院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郑长生、陈中雄、洪春伦、朱祥科、林诗兴、蒙信学、杨明辉多次组织、煽动村民阻挠新埠岛的开发建设,情节严重,致使新埠岛开发建设施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郑长生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陈中雄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郑长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11月2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郑长生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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