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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柔性化发展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09-2-23   来源:   编辑:
 
 广东省检察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十条意见”,近日成为舆论热议的题材。目前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在此市道不景之际对企业家主动“网开一面”,是否意味着对其他群体不公。而 “十条意见”中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有益探求,则渐有被淹没之虞。

  广东省检察院在其“十条意见”中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这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以及“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本是值得称道之举。对于习惯了 “从重、从快、从严”办案风格的司法界人士和普通民众来说,此举既契合和谐社会之精神,又符合2009年“不折腾”的大政方针,颇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

  而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对此意见所做出的解释中又指出,此举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力求保障经济稳定。有法律界人士就此评论说,司法机关此举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的严峻,这样的说法凸现了司法界的审时度势,不再拘泥于陈规旧例,不再以“严刑峻法”为能事,颇可被视为对“不审时,则宽严皆误”的真切体悟。

  然而,尽管有着上述种种显见的务实和进步取向,广东省检察院的举动并没有迎来利好舆情,相反却遭逢诸多不理解、不信任的情绪,甚至出现了认为此举乃 “官商勾结已公然延伸至司法界”的苛评。

  通过细察情绪化言辞背后的逻辑便不难发现,人们并非对意见中所体现出的司法灵活性有太多的不满,抱定全社会都应 “跟企业家有仇”心态的人更从来都不是大多数,人们的情绪性判断所发泄的,其实是对司法“柔性处理”的受惠方过于窄化的不满。诸如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这样的字眼,无不在加强这种窄化的感觉。

  其实,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如果不是加上了一个 “企业”的帽子,完全可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比如轻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比如一般犯罪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的前提下,嫌疑人一般应被允准通过交保等程序而免于诉前羁押——毋庸讳言,这在中国尤其必要,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防止刑讯逼供,防止侦查机关为 “办成铁案”而滥用羁押权,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

  而加上个“企业”的帽子,这样一窄化,就不能不让普通民众有一种被区隔的感觉,似乎能否被司法“温柔对待”有一个物质量化的标准:你是否是一个企业的重要关键人士,你的企业是否雇用了大量员工,等等。更有甚者,有时这种标准似乎竟可以是逆向的,不是因为你的贡献大,而是你的不当行为——比如负债规模——所牵连的人与事的规模太大,toobigtofail(太大了不能垮),因此必须被“善待”,否则一旦引起企业垮台,就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等严重后果。这很难不让人们意绪难平。

  然而,尽管有着上述种种不足,亦不应将广东省检察院的有心于改革的举措一概否定。相反,其所体现的司法过程要有柔性和灵活性的取向必须加以肯定和鼓励。只不过我们更期待的是司法改革应摆脱应急型和特惠型模式,尽快走向普惠化和常态化。而能够普惠于公众的那些改革,在公平与公正之外,也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阶层和谐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在此急景凋年之际理应施以更多扶助的企业和企业家来说,也将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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