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报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张胜利 孙飞飞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征地拆迁也加快了步伐。而基层组织的一些村领导却把拆迁补偿当成“唐僧肉”,挖空心思都想“咬一口”。
昨天,记者从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原支部书记、第一村民组组长宋留宝,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及奖金216.3万元,一审被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其所贪污公款216.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城中村拆迁村支书摇身变百万富翁
现年61岁的宋留宝系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农民,小学辍学后在家务农。2001年,宋留宝任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04年6月份,宋留宝作为沈庄村支部书记兼沈庄村第一村民组组长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宋留宝采取欺骗手段,将沈庄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并赔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赔偿,并以村办企业河南郑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166.3万元人民币。
拆迁办分两次将补偿款转入郑沈公司后,宋留宝分三次将166.3万元从郑沈公司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2004年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对熊儿河进行二期改造,因熊儿河二期改造未列入本年度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宋留宝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后利用其担任沈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采用虚报的方式,贪污50万元。
2009年4月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宋留宝被新密市检察院决定逮捕。
村支书贪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近年来,新密市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中,村支书、村主任占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总数的46%,不少人把拆迁补偿当成了‘唐僧肉’。”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杜超峰说。
办案检察官徐佳红介绍,依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主体应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属《刑法》相关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不能排除在村基层组织之外,村民小组组长当属“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
因此,宋留宝作为沈庄村原支部书记、第一村民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