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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判决书无准确作案时间 法院称警方没查清

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0-6-23   来源:   编辑:
 

法院被指乱判案


  ■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是“量刑畸轻”了。

  本报讯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新浪等各大论坛转贴。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 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

  找人介绍嫖宿变强奸

  根据帖子所述(发帖者表示,案件事实依据于法院的判决书)。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东至县查道友、许再进、张林军等三名男子商议嫖娼。随后,由查道友打电话给“妈咪”占冉梦,让其介绍女人过来嫖宿。占冉梦于是带着女子沈某于晚上11时赶到当地友谊宾馆。随后,徐文胜因寻找查道友,也来到了友谊宾馆。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时隔四个月后,沈某因觉得自己分钱少、吃亏了而“报案”。到2009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其中,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判决理由则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两被告否认有嫖娼行为

  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来看,这个案件就漏洞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刘先生说,他发现除了查道友承认当晚和沈某发生了性关系外,另外两名被告人许再进、徐文胜均多次明确否认与沈某发生了性行为。

  公安机关为出成绩办下错案?

  在接受采访时,被告人徐文胜的哥哥徐满黄告诉记者,弟弟徐文胜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沈某发生关系。在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跟徐文胜说,只要他认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

  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当时只能按民警的意思来办。而在一审审判时,徐文胜就为此专门提出抗辩,但却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对于弟弟的案件,徐满黄大呼冤枉,并认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出成绩办下的错案。

  本组稿件据《广州日报》

法院回应

  警方没查清楚,只能这样表述

  东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傆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则默认了帖子的存在。

  他说,“ 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从法律来讲, 是不恰当的。至于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傆主任解释道,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

  而该案的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贵伟则不愿意对案件多谈,只是表示,“ 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 。 ”

  法律专家:案发时间不清,审判不应启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称: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这宗“ 强奸”案 ,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网友热议:法院乱判强奸“强奸”了谁?

  “不知作案时间”就宣判,说是“葫芦僧断葫芦案”简直是高抬了,起码“ 葫芦僧”心里还是知道谁是清白的,谁是冤枉的,因为权势勾结和金钱贿赂迫使“葫芦僧”徇私枉法;而东至县人民法院连作案时间都没搞清楚就宣判,与其说是“葫芦僧”,不如说是“糊涂蛋”!

  这首先暴露出该法院无法无天。其次暴露了基层的执法生态。

  法院“ 乱判强奸”,既“ 强奸”了人民重托,又“强奸”了乌纱、职责,更“强奸”了庄严的法律。处理这一“ 葫芦案”如果单把惩治的大板打在判决法官的屁股上显然挂一漏万,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监督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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