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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有罪免罚”,拷问法权道德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6-24   来源:   编辑:
 
邓玉娇“有罪免罚”,拷问法权道德
广受关注的“邓玉娇案”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公判,对邓玉娇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只要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公诉人不抗诉,邓玉娇在法律概念上将获得“人身自由”。也许是“有罪免罚”寓意过于深长,有法律人士指出,既然法院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就不应该在“故意伤害”和“有自首情节”方面留下伏笔,这样定案有点不情愿心理,似乎在有意为二审创造条件。
有此想法大概基于之前当地司法部门在此案侦查过程中一些作为,尤其是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人们对邓玉娇能免于刑事起诉并没抱什么希望,否则一个普通案件也不会引发舆论狂潮,更不会成为一个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虽然根据记者对一审判决的描述,人们已经知道了对邓玉娇“有罪免罚”属实,但依据思维惯性,很多人宁愿相信这是对民意的暂时安慰,因为有悬而未决的“习水案”和避重就轻的“林嘉祥案”作衬,无论如何也不会轻易相信“邓玉娇案”就此完结。
和近年来发生的公共事件一样,“邓玉娇案”之所以自始至终备受关注,首先是人们不相信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对权与钱、钱与法的勾结现状心知肚明;其次是大面积道德腐塌方导致了公正的失衡,严重影响了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类似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甚至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即使有些问题处理的十分得当,也很难让人心服口服。
曾几何时,中国人庆幸自己进入了一个法制时代,在多数人眼里,法制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宏观上的“依法治国”,微观上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尊严”已成为社会共识。但由于一些学者过分鼓噪法律的作用,使人们忽略了道德的重要性。那些有悖人伦事件不必赘述,逼迁放毒蛇、奶粉掺假、论文抄袭等等也不足挂齿,当十几亿人共同标举一个“钱”字的时候,尔虞我诈、见利忘义、穷奢极欲、恃强凌弱便成了挥之不去的社会潜规则。
一个相当长时期来,中国社会上流行一种悖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属于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还有人片面认为,法制社会中的道德因素只能框定在法律之内。而实践证明,强调法制固然重要,但在没有任何社会信任度的环境中,即使严刑酷法也无济于事。由此而论,社会道德不仅高于法律,还是制订和行使法律手段的基础。道理很简单,如果执法者都像黄松有、林嘉祥、周久耕、邓贵大那样,公众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法律的安全性,一旦法律也失去了公众的信任,随之而来的就是更深一层的道德堕落。
“道德”在中国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可以老到与中华文明同龄。但提倡道德往往是道德缺失的表现,道理如同号召致富是为了摆脱贫穷。因此,无论“习水案”、“丽水案”还是“邓玉娇案”,用法律不健全来搪塞未必令人信服,最切实的理由还得归结到道德范畴。要不就无法解释,面对党纪国法一些官员何以胆敢胡作非为,更不能解释为什么明知“性侵幼女”是犯罪,偏偏还有那么多执法者为之袒护辩解,还有那么多人漠然视之。
当然,值得深究的还不止上述问题,以“杨佳案”、“邓玉娇案”、“飙车撞人案”为例,若以生命为尺度衡量,前两个案件中警察和公职人员也是受害者,但舆论倾向杨佳和邓玉娇而不同情死者。与之相反,杭州某富家子弟飚车撞死大学生后,肇事者却激起了民愤!两厢对照,足见有些社会矛盾已经达到了极限。那么,不妨再进一步问,出现这些恶性事件的共同因素是什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关键性症结又在哪里呢?
应该说,“邓玉娇案”给了人们一个相对立体的答案。虽然理论上法律是任何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然而当道德颓败、正义不彰之时,法律就只能沦为欺压良善的工具。反之,当法权嫁接在了道德之上,即使“防卫过当”,首先也要考虑是什么因素迫使人进行防卫,否则就难以称其为“良法”。因为“邓玉娇案”实际上背负着公众寻求普遍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期盼,而民心所向正是构成社会道德的主要元素之一。
中国古代先贤主张“修齐治平”,分四个层面阐述了道德之于个体、家庭、国家、社会的重要性。但“言若圣贤,行如狗彘”者代不乏人,在他们的作用下,社会冲突呈现周期性爆发。越是这样,人们的关注点就越会超出法律本身,就像“邓玉娇案”,与其说人们担心的是司法不公,倒不如说是对法权道德的追问。所幸的是,巴东法院一审并没有令太多的人失望,昭示出中国的司法内质正在趋于良性回归。也许什么时候类似案件不再成为公众泄愤的对象,什么时候才是真正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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