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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应“脱钩改制”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3-14   来源:   编辑:
 
医疗事故鉴定应“脱钩改制”
2010-03-14 09:15:00 来源: 文汇报(上海) 
“开胸验肺”促成了《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但如何进一步改变当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这引发了更多热议。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应该把医疗事故鉴定逐步推向市场化,形成独立的第三方,澄清是非,切实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近几年,围绕医疗事故鉴定,医患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多起极端个案,不利于社会稳定。剖析这些矛盾的背后,正是现行的鉴定制度有缺陷,无法服众。樊芸介绍,目前,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的做法是:医患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患者一方提出鉴定申请,接受申请的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否需要鉴定不是由患者说了算,而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主动权不在患者,且负责鉴定的仍然是由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医学会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总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樊芸看来,这无异于“老子决定鉴定权,由儿子来鉴定”,出具的结果很难具有公信力。
樊芸告诉记者,现行鉴定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来自医学会专家组的鉴定人员,在医疗行业有各种各样同事、同行、师生关系,难保公正;这种鉴定不设听证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且没有法律、法规等对鉴定结论必备要素作出强制要求,出具的结论也无需作出详细说明,不利于患者一方。此外,权力与责任也不匹配:一旦鉴定结论有错,最多是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但这种资格是兼职的、临时性的,即便取消也对专家本人没有影响。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医疗鉴定的严肃性。

樊芸建议,必须改革当前的鉴定制度,要建立具有内在博弈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首先,医疗鉴定应该逐步“脱钩改制”,建立市场化的医疗鉴定机构,引进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制,维护公平正义;卫生行政部门只需负责鉴定资质管理,颁发资格证书。这方面国际上有可借鉴的先例。
其次,应对鉴定者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市场鉴定机构的监管。如发现市场化的医疗鉴定机构有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应通过严厉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制裁。本报特派记者顾一琼邵珍(本报北京3月13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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