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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男子状告公安局“钓鱼抓嫖”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3-31   来源:   编辑:
 
云南昆明一男子状告公安局“钓鱼抓嫖”
2010年03月31日 10:33 来源:云南网 

  2008年4月1日晚9时30分许,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居民薛广金因涉嫌嫖娼,被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被强制收容了6个月。事后,薛广金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嫖娼,自己“嫖娼”是被他人“导演”所致。薛广金始终认为,被告有“钓鱼抓嫖”的嫌疑。于是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国家赔偿两万余元。昨日上午,宜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但因案件争议较大,法庭未作出判决。 

  原告陈述
  和陌生女住酒店被警方带走
  今年42岁的薛广金是山东济南人,2006年1月随妻子来石林县生活至今,同时也把户口由山东迁到石林,成为鹿阜镇辜门社区龙村的居民。
  据薛广金陈述:2008年4月1日下午6时许,他受之前并不认识的汪先生邀请,到石林县城一家酒店吃饭,与他们一起吃饭的还有两个女子,其中一名女子姓方。席间,汪先生竭力让两女子给他劝酒,不多会,他就被灌醉了。之后,汪先生等人将他带到预订好的石林县某大酒店住宿。到了半夜,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他惊醒,他发现身边还躺着一位一丝不挂的方某,自己也是赤身裸体。听到敲门声,方某赶忙穿好衣服去开门。开门后,进来几个民警称是例行检查,发现他和方某同住一室后,民警就将两人带到了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结果
  被行政拘留15天后收容6个月
  两人被带到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后,鹿阜派出所以涉嫌嫖娼为由,对薛广金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第二天,鹿阜派出所民警让薛广金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字,薛广金声称自己没有嫖娼,不愿签字。
  2008年4月2日,鹿阜派出所民警将薛广金送到昆明市公安局拘留所,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同年4月17日,薛广金刚从拘留所办完出所手续后,又被鹿阜派出所的民警叫住,告知他被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并让他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薛广金依然拒绝签字,但仍被送到收容教育所收容了半年。
  诉讼请求
  索赔两万余元国家赔偿
  事发后,薛广金坚持认为,石林县公安局存在“钓鱼抓嫖”行为,他与方某之间并不存在卖淫嫖娼,于是要求石林县公安局给予赔偿,在未得到圆满答复后,薛广金一纸诉状将石林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石林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要两万余元国家赔偿。
  原告要求
  变不公开审理为公开审理
  昨日庭审时,因考虑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法庭原本作出了不公开审理的决定,但是在临近开庭时,薛广金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满足了薛广金的请求,作出了变更,变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时,薛广金称:事发当时,进来的是几个民警,有的拿着相机,有的拿着录像机,有的提着工具箱。薛广金说,一看他们的装备,就知道是事先准备好的,根本不是什么例行检查工作。所以,石林县公安局有“钓鱼抓嫖”的嫌疑。
  被告答辩
  卖淫嫖娼事实清楚
  针对原告在法庭上所提出的各种质疑,特别是“钓鱼抓嫖”,被告人石林县公安局答辩称:他们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开展旅馆业安全检查中,依法查处了薛广金与方某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使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
  为了回答原告的各种质疑,石林县公安局还当庭播放了当时查获当事人和询问的影像资料。
  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国家赔偿问题,石林县公安局认为,这完全是原告的违法行为所应该负的责任,是原告咎由自取,其诉讼请求不应成立。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石林县公安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民警查询时得知当事人所居住的房间,存在一人登记证件多人入住的情况,他们才在例行检查中查获当事人嫖娼违法行为的,并不存在“钓鱼抓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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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案”四大关键词
  昨日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就涉及薛广金“嫖娼案”中四大关键词给出了自己的说法。
  关键词一
  汪先生
  请薛广金吃饭的汪先生到底是何许人?薛广金说,在2008年4月1日以前,他们根本不认识。2008年4月1日,汪先生以请他帮助打官司、商谈事情为由,才将他骗出来吃饭的。昨日开庭审理时,汪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说他和方某是在一家歌舞厅认识的,薛广金喝醉后是方某扶薛广金进房间的。
  关键词二
  400元钱
  薛广金称:席间,汪先生给了他400元钱,说是打官司的订金。对于这一问题,薛广金和汪先生都予以承认,但对于400元钱的去向,两人各有说法。薛广金说,他没有拿其中的200元支付给方某,而是自己花了;汪先生则说,他不知道薛广金将400元钱用于何处了。
  关键词三
  卖淫女
  在审理过程中,石林县公安局辩称,当时检查中发现薛广金与方某住一起,经口头询问发现二人有卖淫嫖娼行为,所以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石林县公安局查明,方某系吸毒人员,2008年5月28日,她因卖淫又被当地民警抓获,但由于其怀有身孕,被免予相关处罚。
  关键词四
  200元嫖资
  薛广金承认汪先生确实给过他400元钱,但他并未支付给方某,他与方某之间事先也未谈好嫖资的问题。但石林县公安局则辩称,薛广金和方某在卖淫嫖娼之前曾谈好嫖资为200元,方某在讯问笔录中也承认这一点,只是没有收到200元。因此,薛广金和方某虽然没有支付嫖资,但卖淫嫖娼的事实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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