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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器材质量缺陷医疗事故

2009-1-17 17:02:20   来源:   编辑:
 

医药器材质量缺陷医疗事故
医疗器材医疗事故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致使医疗中使用的医药器存有质量缺陷,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1医方过失使用不合格医药器材的行为有:(1)非法购买医药器材。这包括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药器材;购买的医药器材没有批准注册文号、合格证明,超过标明的有效期等。只要系非法购买的医疗器材存在质量缺陷,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2)未经许可,擅自配制制剂。只要因该制剂的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3)医方违反保管规范,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致使药品变质;或对医用器材违反通风防潮、定期检验、流消毒灭菌等措施,致使其变质或失去效能而不知的,纵使使用时尽其注意义务而不能查知,亦可能构成医疗事故。(4)医方违反医药器材使用规程和技术规范,过失使用有质量缺陷的医药器材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纵使医方在购买和保管中无过失,亦可构成医疗事故。2关于医疗器材质量责任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医方对有质量缺陷的医疗器材的使用有过失的,方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明知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应认定为医疗故意损害,应依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张权利和确定赔偿额度。(2)医方无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有义务先予赔偿受害人。我们认为,行政法上规定医方“不得使用”有质量缺陷的医药器材,医方事实上违反的,自应负行政责任。但医疗事故不仅要求医方违反相关法规,而且要求主观上是过失违反。故,因医药器材产、供方原因致使供货有质量问题且医方无过失使用的,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3)医方的无过失先予赔偿责任,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等是“产品”,而血液不是“产品”,所以对前者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后者宜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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