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最专业的医疗法律平台-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首页 行业新闻 医疗事故 医疗鉴定和诉讼 医院管理 制药产业 医疗器械 医疗美容 理论探讨
 
网站公告 更多>>
·  “火凤凰”的心
· 多起医疗回扣事件集中曝光被质疑处
· 武汉将专项治理医疗卫生系统腐败问
· 卫生部官员:新农合医疗制度实现全
· 利好政策撑腰,南京民营医院酝酿“
· 政策风劲吹 民营医疗的春天或将来
律师文集 更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新旧西游记人物造型大PK(图)
· 常某某医疗纠纷案的陈述意见
· 老婆出轨了,不同老公的不同做法
· 2009年的雪
· 我家房后那座山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国务院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2009-8-29 21:35:59   来源:   编辑:
 
国务院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60 条 进入论坛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 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者、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使这项医学成果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的制订,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草案规定:器官捐献必须尊重捐献人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严格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人体器官摘取、申请和移植各环节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明确违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本文来源:新华网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