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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医院输错血案一审判决 西南政法鉴定结论未被采纳

2009-8-29 22:11:08   来源:   编辑:
 
巴州医院输错血案一审判决 西南政法鉴定结论未被采纳 
[ 作者:医调律师    转贴自:医疗纠纷律师网    点击数:1914    更新时间:2007-4-4    文章录入:医调律师 ]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4月2日,原告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家宏等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输错血医疗损害赔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8699.24元。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取得了阶段性的胜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巴州人民医院对李明远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没有被采纳。
  据判决书记载:“本院在第一次审理期间,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巴州人民医院给李明远进行治疗过程中误输血与李明远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疾病参与度进行了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1、巴州人民医院对李明远进行治疗过程中误输血与李明远死亡后果存在有关联;2、巴州人民医院对李明远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宋中清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认为:“专家辅助人根据客观病历书面告诉我们,实际上,在患者李明远被巴州人民医院输错血之前,医院就已经违反了诊疗常规,造成李明远走向生命的危险境地。这项重要事实在以前的诉讼中甚至没有引起原告方的重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长期医嘱单》和《体温单》无可辩驳地证实被告自李明远入院到错误输血前的时间段,违反抗生素的使用常规,频繁更换抗生素品种达到八种之多。更换频率过快,使药物的疗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就被换掉,并客观导致耐药菌的产生,为以后尤其是输错血后的治疗造成障碍,一步步把患者推向危险的境地。被原告认为修改过的《体温单》恰恰证实被告实施的这个违规行为没有达到医院辩称的“退烧”治疗效果,没有起到治疗作用。《临时医嘱单》证实被告在早期的治疗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持续大量滥用激素,违反了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和禁用症。从李明远入院到被告错误输血前,被告使用了大量的激素药物地塞米松和氢化考的松。《长期医嘱单》证实2004年4月21日、24日,以及26日以后,被告给患者使用了抗真菌药氟康唑。证实患者此时存在真菌感染。而《内科袖珍药物治疗手册》证实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起码常规包括“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真菌感染”是该类药物的禁用症。”“专家辅助人和本案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已经足以证实因果关系中,除了疾病因素和原来认定的异型输血因素之外,还有被告早期严重错误用药的因素。这个严重错误用药因素,毫无疑问地加大了医疗过错参与度,大大降低了患者原发疾病的参与度。”
  判决书部分采纳了宋中清律师的观点,否定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巴州人民医院对李明远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改变了本案早期关于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的判决,一审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原判决多判赔5万元。
新闻链接:
    2004年5月1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对O血型病人李明远输入了AB型血液。后李明远病情恶化、多系统出血及多器官衰竭,于2004年5月23日死亡。
    死者李明远的父母起诉后,经审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曾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4)巴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死者李明远的妻子和儿子申请参加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发回重审。
    死者李明远曾经冒着失去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拯救别人,他在有生之年的后期也得到过库尔勒人民(包括巴州法院法官)的正直之心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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