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最专业的医疗法律平台-
 
首 页 咨 询 法 规 常 识 案 例 文 书
 
首页 行业新闻 医疗事故 医疗鉴定和诉讼 医院管理 制药产业 医疗器械 医疗美容 理论探讨
 
网站公告 更多>>
·  “火凤凰”的心
· 多起医疗回扣事件集中曝光被质疑处
· 武汉将专项治理医疗卫生系统腐败问
· 卫生部官员:新农合医疗制度实现全
· 利好政策撑腰,南京民营医院酝酿“
· 政策风劲吹 民营医疗的春天或将来
律师文集 更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新旧西游记人物造型大PK(图)
· 常某某医疗纠纷案的陈述意见
· 老婆出轨了,不同老公的不同做法
· 2009年的雪
· 我家房后那座山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案例 > 浏览  

胎儿护理不当死亡医疗事故案

2013-9-15 15:50:06   来源:   编辑:
 

某,女,31岁,于200 年7月11日以孕1产0 周妊娠,LOA待产、胎膜早破入住陕西省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青霉素抗感染,催产素引产,于200年7月12日凌晨1时25分因持续性枕后位,经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一男活婴,初评10分,体重3150g,给新生儿抗炎、止血治疗。7月12日上午,新生儿出现鼻塞症状,呼吸稍促,给小儿呋麻液滴鼻,并请儿科会诊,会诊意见为:1、拍胸片排除肺炎。2、继续肌注氨苄。3、严密观察病情,必要时随时请儿科会诊。2002年7月14日晨6时30分,值班护士发现该新生儿面色青紫,无呼吸,急抱入产房抢救,给予呼吸,听诊心率80——100次/分,呼吸0次/分。呼出物为咖啡样液体,行口对口人工呼吸,肌注可拉明、洛贝林各1/3支,于2002年7时5分抢救无效死亡。

  结论

  构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