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马鞍山市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花山区政府违法征占土地案
马鞍山市秀山新区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境内,规划建设面积10.2平方公里。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系马鞍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该区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2010年1月,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秀山湖公园项目立项,规划占地1000亩。其中,小西山公园占地330亩,秀山湖及周边绿化占地670亩。
(一)违法征地情况。2010年5月,应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请求,花山区与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联合成立了“花山区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负责秀山湖公园项目的征地工作。花山区委常委王斌任指挥长,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陈刚、花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吴遵兵任副指挥长。2010年9月,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的情况下,王斌主持召开土地征迁动员会,启动了违法征地工作。共违法征用花山区霍里街道集体土地418亩,由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补偿,已拨付补偿费用1590.35万元。
(二)违法占地情况。2010年11月,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决定,占用违法征用的土地组织实施秀山湖公园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指挥长龚玉芝与中标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2010年12月开工,2011年6月竣工。指挥部副指挥长陈刚分管该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长助理、建设局局长董学飞负责施工组织工作。随后开始挖土建造秀山湖,实际违法占用耕地104.72亩、林地49.48亩、坑塘水面74.20亩、集体建设用地6.26亩,合计234.66亩。另外,还占用了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25.39亩。目前,挖土形成8个深坑,最大的占地面积147.78亩,最小的占地面积1.12亩,深度大多为2米~4米,局部达到6米~9米。地 面无建筑物和构筑物。现已停工。
2010年12月20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花山区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2月23日书面报告花山区政府;2011年1月4日书面报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1年1月11日以信息专报形式报告马鞍山市政府。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停止了违法占地行为。2011年4月,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再次动工建设秀山湖项目。2011年6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2011年8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将该案列为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期间暂停了马鞍山市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8月20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34.66亩土地,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缴纳复垦费,共计140.8万元,并处罚款226.25万元。复垦费和罚款已缴纳。8月28日,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花山区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的违法征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将违法征用的418亩集体土地退还原土地使用者。已于9月8日退还。
马鞍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秀山新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龚玉芝行政撤职处分,指挥部副指挥长陈刚行政记过处分,指挥部指挥长助理、建设局局长董学飞行政记大过处分,花山区委常委兼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指挥长王斌党内警告处分,花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兼秀山新区土地征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吴遵兵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青铜峡市政府责成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的小坝镇小坝村、南庄村及陈袁滩镇陈滩村、补号村等4个行政村集体耕地2651亩,按1.5万元/亩、2.15万元/亩和2.2万元/亩的标准支付了补偿款。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根据青铜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挂牌出让土地35宗,总面积2854.4亩,其中包括未取得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的集体耕地2651亩和国有未利用地125亩,用途分别为商品住宅、工业、其他商服等。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先后摘牌,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竞得的35宗土地中,23宗已开工建设,其中12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涉及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
2010年4月、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先后以12个批次批准了青铜峡市政府违法批地涉及土地的转用和征收。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3日,青铜峡市政府先后撤销违法批准出让的35宗土地的批准文件,解除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重新挂牌出让。对宁夏北方温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处以2至8万元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分别给予青铜峡市市长冀晓翀行政警告处分;吴忠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青铜峡市政府原副市长(现任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康俊杰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政府副市长郭书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纪检监察机关已分别给予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新民行政撤职处分(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被依法逮捕),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轩行政撤职处分,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站站长周致远行政记过处分。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新礼因涉嫌严重违纪,已立案查处。
三、河北省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9年7月至9月,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股东张庆坡个人名义分别与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镇、安山镇的6个村委会签订9份《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集体土地1098亩,承包费为每年每亩700元,承包期21年,未约定承包土地用途。2009年已全部付清承包费。
2009年10月,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违法占用耕地318.87亩、坑塘水面65.02亩,合计383.89亩,实施钢铁项目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其中,煤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占地82.15亩,高速线材生产线项目占地48.75亩,冷轧螺纹钢和高强度棒材项目占地188.2亩,氧气站占地43.46亩,道路硬化占地21.33亩。
2009年11月至12月,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按所建项目分别作出4次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昌黎县法院强制执行。昌黎县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
四、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镇违法开采锰矿案
2006年至2010年,永州市政府和冷水滩区政府通过大力整顿规范,将冷水滩区蔡市镇区域内违法开采锰矿的矿点全部取缔。2011年初以来,一些不法人员在蔡市镇老埠头村一带违法开采锰矿,相继形成了8个违法采锰点,违法开采面积120亩。
2011年3月,冷水滩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林业、公安、农业、工商、环保、蔡市镇政府等单位,对违法开采锰矿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点已被全部取缔。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已对违法采矿人员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永州市冷水滩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冷水滩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蔡市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邓跃林撤职处分,镇民政办主任张强党内警告处分,蔡市镇老埠头村党支部书记伍松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仁湾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杨二生进行诫勉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