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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3月底前公布

2011-3-15 16:27:03   来源: 作者:
 

  

 

       为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指出,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有关部门将约谈设区市以及有关县(市)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采取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采取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各地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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