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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出台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若干意见

2011-3-15 16:13:41   来源: 作者:
 

  

遵循“两大规律” 搭建制度平台
我部出台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若干意

  4月27日,作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的重要成果之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从8个方面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就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若干意见》强调,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建立统一的地质找矿项目备案制度。

  就有机衔接地质找矿多元投入,《若干意见》提出,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加强区域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量事关地质找矿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可以作延伸攻关。国家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优先支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重点安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地质找矿工作。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开放式运作,可根据需要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普查为主的风险勘查工作,找矿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置。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投入。对生态环境脆弱等特殊地区,由国家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引入有实力的大型矿业企业对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展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按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模式对中小型矿产地进行储备。

  就推进实施矿产资源整装勘查,《若干意见》强调,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近期有望取得重大找矿突破且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划定整装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探矿权,探矿权人要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资金实力不足的,可以采取与地质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资人合作的方式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整装勘查区内未设矿业权的区域,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资信等要素,公开规范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促进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就进一步优化探矿权出让,《若干意见》强调,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以招拍挂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供区内已完成主要地质工作成果信息资料。对工作程度较低的重点勘查区,原则上要在完成1∶5万地质矿产远景调查、做好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再出让探矿权。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异常区和矿产地,主要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鼓励勘查技术与资本结合、开发反哺勘查,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的联合勘查开发实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

  就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若干意见》指出,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可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地质勘查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出让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国有地勘单位转企业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若干意见》还就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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