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提出要求。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备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条例》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作出了多方面改革创新和突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新要求,不断提高土地复垦工作实效。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一是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与监管制度。要依托土地复垦方案全程监管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审查方案,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措施。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三是积极推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摸清家底;对已经编制本级土地整治规划的,要将土地复垦专项规划作为土地整治规划的专章;对于矿产资源丰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任务重的地区,应单独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并与土地整治规划做好衔接;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投入土地复垦;落实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四是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监管。要运用全国“一张图”等技术手段,加快构建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和监管信息平台;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备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工作,强化业务培训,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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